該三人應根據其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事故的成因分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責任中指稱的“責任”內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劉A與陳X應依其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劉X、劉A與陳X的行為雖然對劉X的傷亡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原因力,但該原因不具有同時性,而是相互繼起,各自獨立,即構成損害結果的原因為間接原因而不是直接原因,而且二被告對造成事故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據此,應當認定陳X的不作為行為與劉A的作為行為的結合屬于間接結合而非直接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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