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今年11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對該條罪名又進行了司法解釋(詳請閱讀“兩高《解釋》令互聯網江湖聞風喪膽,如果讀不懂這個新規,一不小心就犯罪了”),囊括的違法行為更加廣泛,只要是在騙子成功詐騙中起到幫助、協助作用的,都可以按這條罪名來進行處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按照信用卡管理的相關規定,信用卡不得出租或者出借給他人使用,而第三和第四個案例中,被告人不管是收購還是運送,這些信用卡(銀行卡)都不是自己名下的,而且部分信用卡(銀行卡)還被用于犯罪,因此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判處三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且從相關判例中我們發現,雖然觸犯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在實際案件中,銀行卡也是被視作信用卡來看待的。因此,無論收購、運送的是銀行卡還是信用卡,都可以按照這個罪名進行處罰
作者:防騙大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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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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