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故意傷害他人并導致他人重傷的犯罪嫌疑人在自首之后,在一般量刑的基礎之上,根據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以及自首的情節,可以有減輕刑罰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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