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的拘役條件如何?
上海刑事官司律師解答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拘留對象為現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現行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主要犯罪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是法定緊急情況之一,關于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學生列舉的方式,規定企業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一個重大嫌疑分子。公安管理機關工作可以通過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犯罪或在犯罪發生后立即被發現。
(2)受害人或親眼看到的人將其認定為罪犯。
(3)在其住所附近或者在其住所內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毀滅、偽造相關證據問題或者進行串供可能的。
(6)不說出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
(7)犯罪混亂、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的,情節嚴重。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依法有權命令執行拘留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拘留的執行機關
拘留由公安行政機關可以執行。公安管理機關辦案工作人員研究認為我們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網絡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司法機關單位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監督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問題提出自己意見,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嚴格執行。
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拘留,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拘留證明,出示拘留證明并公告。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被拘留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注明簽名標志。執行拘留的人,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察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者第一次拘留后再補發,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實施拘留、逮捕,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上海刑事官司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被拘留的,必須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被拘留后,應當立即移送看守所看守,不得遲于二十四小時。被拘留者的家屬應在拘留后24小時內得到通知,但無法通知或涉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可能妨礙調查的恐怖活動罪的除外。阻礙調查的情況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妨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可能逃跑、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有待查證且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但在通過上述兩種情形可以消除后,應當進行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一個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已經注明主要原因。無法得到通知的情況分析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用戶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管理單位的等等。
在中國,只有發生更嚴重的犯罪,才能采取拘留措施。在執行拘留期間時,有關行為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拘留的具體規定。刑事拘留期間和刑事拘留程序都是刑事拘留中需要了解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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