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行為人取得財產。
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某種隱情或弱點,用恫嚇、要挾等方法相威脅,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所發出的恫嚇、要挾的內容,有以對被害人或其親屬實施殺害、傷害行為相威脅,也有揭露被害人隱私相要挾的,等等。但該罪的顯著特點是,行為人所發出的恫嚇、要挾的內容的最終實施與占有錢財兩者中,不具備或不同時具備兩個“當場”。即要么對財物所有者或保管者以日后的傷害行為或揭露隱私相威脅,當場占有錢財;要么以日后的傷害行為或揭露隱私相威脅,日后占有錢財。
刑事犯罪會影響三代嗎?上海律師 | 上海刑事律師告訴你:何時需要出 |
上海刑事律師解讀:非法出售野生 | 上海刑事律師解讀:騙取貸款罪的 |
上海律師視角:臺灣三歲女童遭男 |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視角:跑腿小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