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褻兒童罪與強奸罪如何區(qū)分
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奸行為與狠衰兒童的行為,都可能表現(xiàn)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制性方法,有相似之處。
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有:
(一)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即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后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tài)的性欲。
(二)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奸淫的行為,只能發(fā)生在異性之間;后行為幼女即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方式則為除性關系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fā)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fā)生在同性之間。
(三)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后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犯罪,后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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