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民事訴訟保全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防止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查封,省法院制定了《關于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工作指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執行局。為規范民事訴訟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防止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查封,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一般規定
1.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或被保全人,下同)的財產,應對執行標的金額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供執行的價值(即該項財產可用于清償本案債權的金額)進行估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供執行的價值應與執行標的金額相當,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2. 保全案件中保全標的金額以保全裁定載明的金額為限。執行案件中執行標的金額,即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總額,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評估費、執行費等。
3.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估算:
(1)凍結銀行存款的,以實際凍結的金額為凍結金額。
(2)查封房產的,參照同地段、同條件的房產價值估算查封財產的價值。查封房產為一手房的,可以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價格、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查封房產為二手房的,可以參照稅務機關核定價格、二手房市場成交價格。
(3)查封土地使用權的,參照土地出讓合同記載的出讓金額計算查封財產的價值。
(4)預查封在建工程的,參照該工程的投資額、完成的工程量、拆遷安置、銷售等情況估算查封財產的價值。
(5)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參照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估算查封財產的價值。
(6)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參照公司財務報表及實繳出資額估算查封財產的價值。
(7)查封車輛并已實際扣押的,參照二手車交易平臺相同車型的報價估算查封財產的價值。
4. 除銀行存款外,當事人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有約定的,可以參照當事人的約定估算查封財產的價值。
5. 參照相關財產信息難以估算查封財產價值的,可以通過詢價或評估的方式確定查封財產的價值。
6. 查封、扣押、凍結標的物上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已知優先權的,在估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供執行的價值時,應當扣除優先受償金額。
7. 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不計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供執行的價值。
8. 查封車輛、船舶等財產未實際扣押的,不計入查封財產可供執行的價值。
9.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財產的,按照被執行人占有財產的份額估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供執行的價值。
10.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需要變價處置的,在判斷是否明顯超標的查封時,應綜合考慮財產的性質、財產變價需要的時間、確定拍賣保留價時可能降價的幅度等影響其價值的因素。
11.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若該不可分物可供執行的價值超過執行標的金額,可以認定不屬于超標的查封的情形。
12. 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合理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查封。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查封、扣押、凍結時,執行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財產變價難度、變價后能否覆蓋債權、對被執行人利益的影響、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等,堅持效率原則和最小成本原則,合理選擇查封財產。
執行法院可以按照下列順序選擇查封財產,前一順序財產能夠實現債權的,優先查封前一順序的財產:
(1) 現金、銀行存款;
(2) 股票、債券等可流通證券;
(3) 收入;
(4) 土地、房屋等不動產;
(5) 車輛、機器設備、生產原料等動產;
(6) 債權;
(7) 股權;
(8) 其他財產。
被執行人請求優先查封某項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不予準許的,應當有合理正當的理由。
二、銀行存款
13. 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金額,不得影響凍結金額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對超出案件執行標的金額的部分,應及時解除凍結。
14. 凍結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的,以實際凍結的金額為凍結金額。凍結被執行人多個銀行賬戶的,以每個賬戶實際凍結金額累計計算凍結金額。每個銀行賬戶均可按執行標的金額確定凍結金額,賬戶凍結后累計進入賬戶的金額達到案件執行標的金額的,可以通過將凍結金額劃撥至一個賬戶等方式,解除對其他賬戶的凍結。
三、不動產
15. 可供查封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整體可供執行的價值明顯高于執行標的金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應部分的價值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進行估算。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查封將嚴重減損其價值的,可以整體查封。
16. 對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的不動產整體查封后,被執行人以超標的查封為由申請分割查封的,應先向相關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執行法院應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
17. 查封被執行人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以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協助義務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可以寫明,該房屋符合辦理過戶登記條件時通知執行法院,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執行人解除買賣合同時,應當將依據合同退還給被執行人的購房款支付至法院賬戶。預查封期間,買賣合同依法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購房款支付至法院賬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預查封。執行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請求排除執行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
18. 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對其名下已辦理銷(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可以查封,但查封時應查明房產銷售、交付的事實,并記入查封筆錄。執行過程中,案外人請求排除執行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
四、股票、股權
19. 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
20. 凍結被執行人所持股權的,不得對股權所在市場主體(目標公司)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21. 凍結被執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以股權所在市場主體為協助義務人。已經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凍結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向股權登記托管機構送達。
五、債權
22. 凍結被執行人對他人(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不得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次債務人不按照履行通知履行義務又不提出異議的除外。
23. 在對次債務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次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凍結次債務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
24. 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后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
六、夫妻共同財產
25. 在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對被執行人占有的一般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或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配偶雙方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
26. 在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對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的一般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申請執行人以該財產系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書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
27.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協議分割共同財產,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對被執行人配偶享有份額的部分解除查封。標的物屬于不可分物的,可以整體查封。
28.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被執行人與其配偶簽訂的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或者通過另行提起離婚訴訟取得的析產判決或調解書,不能對抗執行。
七、其他財產
29.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的,以向其發放收入的單位(個人)為協助義務人,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離休金、退休金、養老金的,以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為協助義務人。需要為被執行人預留生活費用的,可以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寫明預留的金額,剩余部分提取至法院賬戶。
30. 扣留、提取收入的執行方式僅適用于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情形,被執行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不適用扣留、提取收入的規定。
31. 凍結被執行人預期領取的財政補助資金的,以對被執行人負有直接付款義務(直接向被執行人發放補助資金)的單位為協助義務人,不得隨意擴大協助義務人的范圍。協助執行通知書可以寫明符合領取條件后,將補助資金劃撥至法院賬戶。
八、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2. 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九、救濟程序
33. 執行法院發現明顯超標的查封的,可以依職權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申請執行人對解除行為不服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審查。
34. 被執行人認為明顯超標的查封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執行法院可以組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協商,申請執行人認可的,可以直接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申請執行人認為不構成超標的查封的,被執行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出執行異議。
35. 案外人異議裁定中止對標的物執行,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執行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標的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或者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判決不得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標的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36. 本工作指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上海青浦區資產凍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