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綦江公安局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綦江公(三江)行罰決字(2019)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nèi)容為,現(xiàn)查明: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時許,顧上魯與杜爾酷入住重慶市核兒里賓頓酒店6607號房間,隨后顧上魯通過房間門口的招嫖小卡片撥打電話1774900686進行招嫖,并與對方商定以800元的價格由對方安排兩名賣淫小姐提供上門性交易。
隨后對方安排賣淫小姐張XX、胡XX到賓頓酒店6607號房間賣淫。賣淫小姐張XX、胡XX到達房間后,顧上魯用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支付800元嫖資給微信名為“鐘意”的微信號,杜爾酷與張XX發(fā)生性關(guān)系完成交易后,微信名為“鐘意”的微信號退款給顧上魯400元,以上事實有張XX、胡XX、顧上魯、杜爾酷的陳述、辨認筆錄、賓頓酒店住宿記錄,賓頓酒店監(jiān)控截圖,通話清單,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給予杜爾酷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原告杜爾酷不服被告重慶市核兒里公安局(以下簡稱綦江公安局)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綦江公(三江)行罰決字(2019)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于5月5日向被告綦江公安局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杜爾酷、委托代理人霍永軍、譚文江,被告綦江公安局負責人羅鑫江、委托代理人謝超、楊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杜爾酷訴稱:
一、被告處罰認定事實不成立:原告無嫖娼事實,第一、原告對顧上魯?shù)恼墟涡袨槭虑安恢斖恚蚝染七^量,顧上魯只告知到酒店住宿休息,并未告知到酒店嫖宿。第二、顧上魯將賣淫小姐兩名聯(lián)系領(lǐng)到酒店房間,原告發(fā)現(xiàn)后及時責令賣淫小姐退出房間,未發(fā)生任何性交易行為。第三、顧上魯將預付的兩個賣淫小姐費用800元,因未性交易,還退回400元。第四、兩個賣淫小姐的證實及指認不成立。其一、公安機關(guān)并未現(xiàn)場抓獲,抓獲時已經(jīng)時隔約60天;其二、作為專門從事賣淫的小姐,每天都在大量的接待嫖娼人員,對每次的嫖娼行為及人員,除非如工作般作筆記,否則不可能明確指認原告就是嫖娼人員;其三、原告與賣淫小姐同處酒店房間,時間就是短短的幾分鐘,并且,當時屬于深夜,房間的燈光較昏暗;其四,原告及顧上魯與兩賣淫小姐素不相識,本次短暫見面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之后也無任何聯(lián)系。
這次見面根本不可能留下任何記憶,據(jù)以證實嫖娼行為及指認原告及顧上魯不真實。三、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拘留十日的決定是錯誤,應當撤銷。第一、原告嫖娼行為不成立,無充分的證據(jù)證實。第二、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jù)缺乏前置要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具備嫖娼行為才適用行政處罰,予以拘留或罰款。綜上所述,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缺乏事實依據(jù),也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其指控嫖娼行為不成立。特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正裁決。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供書面證據(jù),證人顧上魯當庭陳述,我2017年的時候在監(jiān)獄服刑,杜爾酷當時在監(jiān)獄上班,當時只知道有杜爾酷這個人但并不熟悉,2018年12月24日在朋友那里吃刨豬湯才認識的,與賣淫女見面是我提出,看見她們有點小我就叫她們走了,我在2019年1月19日的詢問筆錄上說了杜爾酷與張XX蓋著被子可能是在發(fā)生性行為,但是我沒有看見,支付了她們400元是因為她們來要坐車,并不是杜爾酷與張XX發(fā)生了某種行為才收的。對于公安機關(guān)對我做的三次筆錄為什么不一致這個問題,因為第一次做筆錄時警方?jīng)]有經(jīng)過我的同意通知了我的家人和朋友,對我的家庭造成了影響。
當時詢問時問的有些話,比如問我是否看見杜爾酷與張XX發(fā)生性行為,因為我覺得與我無關(guān),我想早點回家,就隨便說的,我后面兩次做的筆錄是我的真實意思,對杜爾酷的辨認筆錄,當時警察拿給我看了照片我就認出了杜爾酷,好像有好幾張是空白的,叫我簽字。之后我就沒有和杜爾酷聯(lián)系了。證人胡XX當庭陳述:2018年12月25日我去過賓頓酒店,房間里有我,張XX,顧上魯和一個帶眼鏡的人,沒有看清是誰,我有點近視,不知道今天是否在法庭上。
我進房間就看見張XX與一名男子在床上的,床在動,張XX也在叫,沒有給我錢,因我沒有做,張XX得了400元。警方給我看了嫌疑人的照片,我在辨認時是不清醒的,但是我還是在紙上簽了字,簽字時是否是空白的我記不清了,上面的內(nèi)容我也不清楚。
被告核兒里公安局辯稱,2018年12月25日凌晨,顧上魯與杜爾酷入住重慶市核兒里賓頓酒店6607號房間,隨后顧上魯通過房間門口的招嫖小卡片撥打電話17774900686進行招嫖,并與對方商定以800元的價格由對方安排兩名賣淫小姐提供上門性交易,隨后杜爾酷與上門賣淫女張XX發(fā)生性關(guān)系完成交易。以上事實有張XX、胡XX、顧上魯、杜爾酷的陳述、辨認筆錄、賓頓酒店住宿記錄、賓頓酒店監(jiān)控截圖、通話清單、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我局認為認定杜爾酷嫖娼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恰當。請求貴院駁回杜爾酷的行政訴訟請求。
被告核兒里公安局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
1、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我局因嫖娼對原告進行了行政處罰。
2、受案登記表,證明我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了違法行為并依法受案。
3、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證明該案到期都進行了延長審批。
4、行政處罰審批表,證明該處罰決定是我局局領(lǐng)導審批后進行的,
5、原告身份信息,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6、到案經(jīng)過,證明原告的到案情況。
7、傳喚證及審批表,證明對原告的傳喚都是經(jīng)過法定審批程序。
8、原告詢問筆錄(2019.2.15日、2019.4.3日、2019年4月24日、2019.4.26日),證明原告對該違法行為的供述及辯解。
9、顧上魯?shù)脑儐柟P錄及視頻(2019.1.19日、2019.4.24日、2019.4.26日),證明顧上魯對該違法行為的供述及辯解。
10、張XX詢問筆錄(2019.2.22日、2019.2.26日)。
11、胡XX詢問筆錄(2019.1.25日、2019.4.23日)。
12、杜爾酷、顧上魯、張XX、胡XX相互的辯認筆錄,證明杜爾酷、顧上魯辯認出了賣淫小姐,張XX、胡XX也辨認出了招嫖者杜爾酷、顧上魯。
13、賓頓酒店的監(jiān)控,證明杜爾酷、顧上魯、張XX、胡XX都出入了該酒店的6607房間。
14、胡鍵手機截圖及照片,證明招小姐的支付情況。
15、行政處罰告知筆錄(2019.4.26)及告知書,證明我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對當事人履行了告知義務(wù),并送達原告。
16、行政復核意見書,證明原告進行了申辯,我們依法復核也告知了原告。
17、通話記錄,證明原告在2019年1月后與顧上魯有多次聯(lián)系。
18、視頻資料(杜爾酷、顧上魯?shù)脑儐栆曨l),證明我局在詢問過程中無任何刑訊逼供及誘供的行為,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7無異議,證據(jù)8杜爾酷未供述發(fā)生性交行為,證據(jù)9顧上魯?shù)谝淮喂P錄中只說看見杜爾酷與張XX在被子里,并不知道被子內(nèi)的情形,證據(jù)10張XX證據(jù)不能采信,證據(jù)11胡XX的陳述不足以證明原告與張XX發(fā)生了性行為,證據(jù)12、13辨認筆錄,因時間非常短,不可能清楚辨認,對證據(jù)14-16無異議。本院認為本案中證人顧上魯、胡XX的證詞雖前后有一定出入,但對全案嫖娼行為的基本事實未予否認,應以二證人在法庭中的證詞為準,其余證據(jù)均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且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應予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時許,原告杜爾酷與顧上魯入住核兒里賓頓酒店6607號房間,顧上魯通過電話進行嫖娼,并與對方商量以800元的價格由對方安排兩名賣淫小姐提供上門性交易,當賣淫女張XX、胡XX到達6607房間后,顧上魯即用微信轉(zhuǎn)賬方式支付800元嫖資給微信名為“鐘意”的微信號,杜爾酷與張XX同睡在一張床上,因顧上魯與胡XX未進行性交易,微信號為“鐘意”的微信號退款400元給顧上魯。
2019年4月26日核兒里公安局作出綦江公(三江)行罰決字(2019)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杜爾酷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原告杜爾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quán)利、財產(chǎn)權(quán)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guān)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核兒里公安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行政處罰職能機關(guān),是適格被告。
原告杜爾酷與顧上魯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時許,原告杜爾酷與顧上魯入住核兒里賓頓酒店6607號房間,由顧上魯電話聯(lián)系賣淫女,議定價800元,并用微信轉(zhuǎn)款800元,賣淫女張XX、胡XX到6607房間后,杜爾酷與張XX同睡一床之事實證據(jù)充分,足以證明原告杜爾酷嫖娼。
雖然證人顧上魯、胡XX在杜爾酷與張XX是否實際發(fā)生性行為上證詞前后不一,但不影響對杜爾酷參與嫖娼行為的認定。原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杜爾酷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杜爾酷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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