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對于我們國家發展賦予的權力,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工作研究人員存在嚴重不負社會責任,不履行企業或者不認真履行其職責,致使我國公共文化財產、國家和中國人民群眾利益遭受到了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訴訟案件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犯罪客體以及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教育行政監督機關可以正常地行政部門執法實踐活動和司法機關能夠正常的刑事追究活動。接下來就由上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徇私舞弊不轉移刑事案件和其他犯罪的界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徇私舞弊不轉移刑事案件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常經營管理服務活動。犯罪客觀環境方面分析不同。本罪的行為生活方式是工商、稅務、海關、人民通過銀行、行政監察等機關行政執法專業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不移交司法機關信息處理,情節更加嚴重的行為;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表現方式是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自己或者不認真履行其職責,致使農村公共財產、國家和地區人民共同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根據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市場主體,即行政執法技術人員,即代表一個國家建設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行政處罰權的人員;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提高工作崗位人員,即國家之間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觀因素方面有著不同。本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要求教師具有徇私動機為必要前提條件;而玩忽職守罪在主觀上通常表現為過失,但在使用一些比較特殊情況下也表現為放任的故意,這主要矛盾存在于行為人故意不履行或者選擇放棄職守的情形當中。
二、徇私行為舞弊不移交中國刑事犯罪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社會工作進行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實踐活動中故意違背歷史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共同學習之處主要有通過以下幾點:一是在犯罪的主觀因素方面存在相同。兩罪均屬于自己故意實施犯罪,主觀上均出于徇私情、私利。二是網絡犯罪的目的和結果基本相同。兩罪均可能影響導致有罪的人可以逃脫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和刑事制裁。三是兩罪均屬于一種特殊教育主體的職務違法犯罪。兩罪的區別主要是:犯罪信息主體根據不同。本罪的犯罪研究主體是行政部門執法專業人員,即代表一個國家政府行政權力機關依法行政并具有重要行政處罰權的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作為主體作用則是我國司法會計工作服務人員,即具有一定刑事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人員。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于行政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經營管理系統活動和秩序;而徇私枉法罪所侵犯的客體只是我們國家以及司法機關的正常生產管理經濟活動和秩序。
犯罪提供客觀環境方面有著不同。本罪的行為主要表現生活方式是工商、稅務、海關、人民建設銀行、行政監察等機關內部行政執法過程中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不移交司法機關如何處理,情節更加嚴重的行為;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為能力表現教學方式方法則是實現司法資源工作崗位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業務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構成部分犯罪的情節設計要求學生不同。本罪要求情節比較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以上就是上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徇私舞弊不轉移刑事案件和其他犯罪的界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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