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枉法罪是指法律事情職員秉公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有意偏護不使他受追訴或許在刑事審訊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接下來就由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徇私枉法罪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徇私枉法罪的認定和處罰認定
1、法律事情職員假如不是出于秉公、徇情念頭,造成錯押、錯捕當事人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但應根據不同情節,區別對待關于出于緊張權要主義,極度不擔任,輕率處置,造成緊張前因的,可按玩忽職守罪論處;關于情節緊張,造成必定前因,可由地點單元酌情賦予行政懲罰;關于因不足教訓,思想方法主觀片面,或因任務緊,案件多而粗枝大葉,調查研究不深入細致,事實證據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專業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則應作為一般工作錯誤,給予批評教育,使其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改進工作;必要時,予以紀律處分。
2、本罪的既遂與得逞。本罪屬于行為犯,即法律事情職員只要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實行了足以使他遭到追訴的行動,或許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實行了足以使其不遭到追訴的行動,或許實行了違抗究竟和法令的裁判,完成為了全數法定行動,無論上述行動是不是達到目標,均為本罪既遂。若法律工作人員在實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發現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為人工作發生變動而未能繼續完成法定行為,其已經實施的行為又不足以達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為本罪未遂。
3、區別秉公枉法罪與誣陷陷害罪的界限其區別在于:犯法的主體分歧。本罪的主體普遍是法律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犯法的客體分歧。本罪所侵占的客體是法律構造的失常舉止;而誣告陷害罪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犯法的主觀分歧。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應用權柄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其行動必定與職務舉止無關;而犯誣陷讒諂罪的行動人在客觀上首要表現為偽造別人犯法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二、本罪與包庇罪的邊界
1、犯法主體分歧。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法律事情職員,是非法主體;而包庇罪是普通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2、犯法手法分歧。包庇罪經由過程作假證實、贊助消滅罪跡、潛藏或消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法產生的時候分歧。犯包庇罪的人實行偏護行動,能夠在犯法分子犯法后的任何階段實行,既可能在偵察、預審、告狀、審訊階段實行,也可能在判決之后實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后,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釋放在押人員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與偽證罪的邊界
1、主體要件分歧。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法律事情職員;而偽證罪的主體是在偵查、審訊過程當中出現的四種訴訟參與人,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犯法侵占的客體分歧。本罪侵占的客體是法律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權利。
2、主觀要件分歧。本罪在客觀上須有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實行秉公、徇情枉法的行動;而偽證罪除鑒定人、翻譯人、記載人擁有必定的身份,并有大概應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擁有證人的身份,懂得案件情形的人,不請求身份前提和擁有應用職務之便的行動:本罪的犯法手法普遍,除在創造偽證、藏匿、燒毀證明材料上與偽證罪相同外,還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玩弄或違反訴訟程序,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偽證罪的行為人只能在偵查、審判過程中作虛假證明、作不符合事實的記錄、作違背事實的鑒定、作不符合原意地翻譯。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緊張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分外緊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緊張”,普通是指犯法念頭、手法卑劣,造成了緊張政治影響和其余緊張傷害前因等。“情節分外緊張”,主要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被冤枉追訴、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逍遙法外并繼續為非作歹,引起社會公憤等情況。依本條第4款的劃定,法律事情職員收受行賄,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上就是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徇私枉法罪的認定和處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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