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實行行為”。
那么在網絡照片罪領域,實行行為何時或何環節開始呢?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將
現實性環節行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現實性環節行為不具有實行行為的特點。實行行為的
著手,也就是開始實施刑法分則的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判斷它時,既要考慮法律規定的具體罪狀,
還要考慮實行行為的內容及形式。這個階段的行為,通常是為虛擬性環節的行為創造條件,更符合
犯罪預備行為的特點。第二,將現實性環節作為實行行為有違立法精神。網絡詐騙罪中,行為人一
般是騙得受害人的信用卡號和受害人的具體地址,但是這不宜作為犯罪論,至少不論作為犯罪的完
成形態論處。在這時,權利人的財產并沒有遭到實質性的損害,頂多受帶一定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