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唐與被害人謝×相識后視為兄妹,并于1996年4月至同年11月,雙方多次發生性關系。同年11月,被害人謝×告訴被告人唐自己懷孕了。上海律師咨詢網今天就來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因此,謝×多次向被告索要錢款,被告唐極為不滿。1997年4月4日中午,被害人謝×向被告人唐要錢時,被告人唐約謝×于第五日中午到達。他們在工廠后面的關定村的火牛坡見面時,有一些事情要討論。第二天,雙方按照約定去了火牛坡松林。
被害人謝×在談及自己懷孕時,被告人唐要求謝×打掉孩子,謝×不同意。因此,雙方發生了爭吵。被告人唐右手從腰間拔出一把自制單刃刀,刺向謝×頸部正中、右頸部2刀、左腰部1刀、右腰部3刀。謝X被殺后立即死亡。
上述分析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公訴機關宣讀的未出庭證人的證詞。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被告唐的現場辨認筆錄和現場勘查筆錄。作案提供兇器刀鞘一個及受害人謝×照片。被告唐明松的陳述。
一審判案理由,基于上述事實和證據,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不尊重國家法律,僅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吵,甚至實施武裝毆打,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多次刺殺謝× 8刀,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犯故意殺人罪,應予確認。被告人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沒有法律證據,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民國》第十二條的規定,Guiyang City 中級人民法院適用1979年《中華民國》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下列判決:被告人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實行勞動改造,看以后怎么樣。
作案用牛皮紙刀鞘一支可以予以通過沒收或者銷毀。初審結束后,被告唐明松拒絕接受,以“沒有謀殺”為由提起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依法審理此案,認為“原判認定唐明松犯罪事實不清”根據《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中華民國作出如下裁定:
1、撤銷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貴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2、發回貴陽中院重審。
1996年4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唐明松與五○一廠子校高中時期女學生謝玲(18歲)相識后曾多次組織發生以及兩性之間關系。同年12月,謝玲告訴其他被告人唐明松其已懷孕并為此進行多次找唐明松要錢,引起唐明松極為社會不滿。
1997年4月4日,謝再次找唐明松要500元錢,唐明松即約謝玲次日(5日)中午到五○一廠旁丁關村火牛坡處見面,謝按約前往。雙方可以見面后,謝玲再次我們談到其懷孕情況并向有關被告人索要錢。為此,雙方企業發生一些爭吵,被告人唐明松拔出一個隨身物品攜帶的自制單刃銳器刺傷謝玲,致其右頸總動靜脈斷裂,子宮出現破裂從而引起大量失血性休克患者死亡。
庭審中,公訴人當庭向法庭通過宣讀未到庭證人根據張文剛、盧思群、付艷芳等證人提供證言、刑事法律科學管理技術成果鑒定書、被告人唐明松的現場人員指認筆錄,出示這些受害人謝玲的尸體處理照片及被告人唐明松原在我國公安行政機關沒有供述與謝玲多次不斷發生具有兩性發展關系及殺害謝玲的過程等證據。故以被告人唐明松犯故意構成殺人罪,要求學生依法需要追究相關被告人唐明松的刑事風險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唐·為自己辯護的理由是,他沒有殺害,原供詞是公安人員逼供的。其辯護人的主要內容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犯罪證據不足。
經公開審理后,Guiyang City 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唐明松故意殺害受害人謝玲,雖然有關證據已經宣讀出庭,但沒有一個能夠直接證明謝玲的死亡確實是被告唐明松的行為。原公安機關收集的補充性相關證據和統一性證據產生矛盾,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上海律師咨詢網發現,這些證據之間沒有證據鏈,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唐明松犯有故意殺人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明松殺人證據不足,不能確認。被告唐明松向公安局申訴,他被迫認罪的理由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也不被接受。被告人唐明松辯稱控方指控唐明松證據不足符合本案事實,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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