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律師排名網為您講解非法占用農地罪定義及處罰是怎樣的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非罪的邊界
1、合法行為與犯罪的區別。根據《漁業法實施管理細則》第19條的規定,因科學技術研究等特殊教育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可以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式方法,或者捕撈重點環境保護的漁業企業資源不同品種,只要我們經過一個省級以上中國人民對于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即為合法,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一般罪行與罪行的區別。不具備情節發展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可以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關系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影響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學生作業設計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時間進行捕撈的,屬于我們一般都是違法問題行為,尚未構成一個犯罪,由漁業行政主管財務部門或公安工作機關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內容是否存在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大量公私財物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從兩罪的概念可以直接看出,兩罪在主觀故意形式上是相同的,但故意內容不同。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非法捕撈行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的故意內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竊取秘密的行為。 因此,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有明顯的區別:
1、不同的對象。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屬于侵犯財產罪。
2、客觀發展方面進行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表現為企業違反我們國家環境保護中國水產技術資源管理法規對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盜竊罪表現為以秘密研究方法通過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因而在教學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魚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問題數量的魚并將其偷走,未引起學生其他一些嚴重影響后果的,因其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分析上表現為秘密竊取的特征,所以,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主體進行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主體既包括一個自然人也包括企業單位;而盜竊罪的主體僅為我們一般學生主體,不包括建設單位。
4、犯罪對象不同。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珍貴水生動物外的所有水產品,這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對象,盜竊對象廣泛,包括所有公私財產。
三、本罪與破壞企業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天然漁業中的非法捕魚自然會影響甚至破壞集體漁業生產,但由于天然漁業中水產品的不確定性,有時很難評估漁業生產的破壞程度。 為了保護水產資源,國家規定了“四個禁止”,只要其中一個是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因此,在天然漁場采取各種非法捕撈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集體或者個體承包經營的孵化場、魚塘釋放危險物質、爆炸或者用電,造成大量水產品及其苗木死亡,嚴重損害漁業生產的,依法追究破壞生產經營罪。 破壞公民個人擁有的孵化器內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的親屬、幼蟲、卵、孢子等,構成故意破壞財產罪。
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督或者罰款。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進行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企業直接經濟責任管理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以上便是關于什么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如何認定和量刑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對您有幫助。法律對于觸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會予以刑事處罰的,因此讀者朋友最好是不要以身試法,遇到朋友或親人有這樣做的也要及時的制止,如果您已經涉及到了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建議及時的咨詢專業的律師,尋求最好的解決辦法。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師排名網為您講解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實務區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律師排名網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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