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排除是指排除明顯不符合生活邏輯和常識的言詞證據,如上文所提不同人在不同場合、不同時間針對同一問題的回答在回答的語氣、語句、表述方式、內容上高度一致的現象就存在不符合常識的問題。上海律師事務所來為您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三是當然排除。當然排除是指具有某類特征的言詞證據已經被否定,而另一些言詞證據因其也具有該類特征而被當然排除。如被告人在偵查機關所作口供已被證明系刑訊逼供取得而予以排除,如果被告人在看守所所作的口供在回答問題的順序、說話語氣、語句、內容上高度一致的話,應當視為與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為同一證據,當然應予排除。
建立立體的證據構造。司法實踐中裁判者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往往是一種平面的、直觀的判斷,按照龍宗智教授的說法,當前的證據裁判乃是一種印證制度,即只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據相互印證即能定案,裁判者可以以證據相互印證為由排除諸多證據。
但是這種做法的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證據相互印證必須建立在相互印證的證據客觀真實與合法的基礎之上,而證據的客觀真實與合法并不是單純的主觀判斷,而是一種主客觀的綜合評判,即證據的客觀真實與合法必須是將證據納入證據構造中進行評價。
只有通過證據印證證據,一環緊扣一環的模式方能起到定案的效果。為此,就必須在裁判者分析證據過程中,在內心建立起案件的立體證據構造,證據構造對于豐富我國的證據判斷理論,改善司法實踐中的證據判斷方法從而提高辦案質量具有重大價值。
這種立體應當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要對證據來源進行立體式分析。關注證據的產生過程,注意證據產生的合法性與自然性,防止人為扭曲證據信息,防止虛假證據的出現。強調這一點,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判斷有重要意義。
因為從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看,無一不存在采取非法方法逼取認罪口供,甚至個別案件偽造、變造其他證據,表面上形成了定罪證據體系,但這一體系的根基是虛假的。關注證據產生,尤其是偵查過程產生證據的情況,是從源頭防止冤錯的重要舉措。
二是要對證據的種類進行立體式分析。我國刑訴法規定了七種證據種類,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證據類型往往會超出規定的這七種類型,立法上的這種分類便于裁判者對各種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作出初步判斷。
同時立法上的這種證據分類也提醒我們,單一種類證據構成的證據鎖鏈往往是不牢靠的,只有各種類型的證據互相交織產生的證據鎖鏈才是穩當的。三是對證據體系進行立體式建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始終存在關鍵證據、主要證據、次要證據等地位、作用不同的各種證據類型,個案的證據體系就是建立在對以上不同的證據的分析、評判以及排列的基礎之上。
具體而言,首先,應當將最主要、最客觀的證據作為定案的基礎予以確定,如物證、書證等,這些證據應當通過法官適當的邏輯思考形成一個基本的證據鎖鏈;其次,應當將關鍵證據作為定案的重點,并保證關鍵證據能夠與作為定案基礎的主要證據群形成必然的邏輯聯系。
最后,應當將次要證據作為證據體系的“潤滑劑”來考慮,其主要作用在于排除對案件不必要的懷疑。如在貪污案件中,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職權范圍、取款憑證、報銷憑證、款項去向等就是最主要的證據,而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就是關鍵證據,它不僅是定案的核心證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的主要證據與關鍵證據產生了必然的聯系。
另外,筆跡鑒定、報案材料等證據則形成了最外圍的證據,它進一步保證了證據體系的嚴密性。既然立體的證據構造基于客觀證據之上,這實際上要求我們要在所有案件中盡可能以物證為中心,這一要求也與現代證據學的發展方向以及證據判斷客觀性的要求是一致的。
但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我們也不能刻意地強調這一要求,因為物證中心主義并不是證據構造分析方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且這一精神在其他的證據理論中也被強調。另一方面,正如文章開頭所述,由于各種原因的限制,很多案件實物證據難以收集,如果此種情況下仍圍繞實物證據建構證據體系難免使得案件的證據構造頭重腳輕,根基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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