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偷渡罪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對公民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為可作出如下處罰:
1、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入境證件的,處以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入境證件的,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人弄虛作假,異地異單位申請欺騙政府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處理外,視情節在1—5年內不受理其出境申請。
5、有關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公安機關將暫停或取消申請權,并通報上級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6、對異地辦理出境證照的策劃、組織者,將依法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