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搶劫的判刑標準為:1、一般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的包括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等八種情形。次要輔助作用的為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