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火車票、船票票面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獲利額在2000元以上構成犯罪,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那么何為情節嚴重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7號(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4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條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 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因此,只要倒賣火車票、船票票面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獲利額在2000元以上,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227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同時,應當注意,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對于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