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迫于打擊犯罪的壓力和需要,英美國家在此也設置了一些例外,允許在特殊情況下采信隨后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相同內容的自白,但這僅僅是例外。但在我國由于證據規則的缺失,我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排除這種重復自白,對于所有的“重復自白”,法院只能選擇采信。上海律師事務所來為您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雖然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相關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但僅憑言詞證據的相互印證是否就能對所有的案件定罪量刑?口供是可能變化的,單一的口供需要其他證據的補強,但是補強的證據又發生變化怎么辦?這不僅是制度上的空白,在理論上也存在一定分歧。
司法實踐中迫于某類案件的特殊性和打擊犯罪的需要,我們認可在受賄、毒品犯罪案件中圍繞言詞證據打造證據鎖鏈的司法操作,但這種操作模式不能任意擴大到其他案件中,否則就可能出入人罪,導致冤假錯案。
要保證刑事案件辦案質量就應避免僅僅根據主觀性較強的言詞證據定案,即不能僅僅通過言詞證據的相互印證就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案件質量必須通過打造證據鎖鏈來保證,而要形成證據鎖鏈就必須形成一個證據種類、證據來源、證明內容均不能單一的立體的證據構造,結合各種證據的特性,這種證據構造應盡量圍繞書證和物證這種客觀性較強的證據來建構。
在陸某被控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案中,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證據卻只有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雖然供述與證言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但尚不足以形成牢固的證據鎖鏈,因為言詞證據最大的問題在于主觀性強且較不穩定,圍繞言詞證據建構證據鎖鏈必將導致整個案件質量出現問題。
況且在開庭審理中四名證人出庭作證推翻了各自在偵查階段所作陳述,這種案件即使法院勉強根據被告人和相關證人在偵查階段所作陳述定案,但這一案件肯定是經不住歷史的考驗。
在案例三和四中,言詞證據均出現“拷貝”現象,即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陳述高度一致,這種情況肯定是不符合邏輯的,因為面對數年前發生的事情,不同人對同一問題的回答居然在遣詞造句和語句順序上完全一致,即使是串供也難以達到如此高度的一致。
很顯然,這種言詞證據可能就正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言,是偵查機關將其中一個人的陳述復制粘貼后讓其他人再簽字畫押。如案例四中,被告人師某某及其辯護人就提出此種異議,合議庭同樣基于這樣的疑問要求偵查機關作出說明。
偵查機關僅以“情況說明”簡單籠統地說明“訊問筆錄”是根據真實供述形成,不是根據馬某某筆錄編寫,自證其沒有違法取證,未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具體事實,即馬某某證詞與師某某供述存在高度一致的情況作出具體合理的解釋。
在言詞證據出現以上情況后法院考慮到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言詞證據可以通過不符合邏輯這一標準予以排除,故法院在這些證據的認定上仍采取了比較“機械”的態度。如果說“重復自白”尚屬于國內外司法實踐的通常現象,那么“拷貝證言”應當是我國特有的現象。
盡管法官們內心能夠確信被告人和證人有關筆錄產生過程和原因的陳述是真實的,但卻不敢超越法律作出符合自然公正之判決。現行司法環境下法院選擇權的有限性當案件中的言詞證據可能系通過非法途徑取得的時候,法院是否可以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其排除?
當案件中的言詞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有可能涉嫌犯罪但證據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時,法院是否可以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告被告人無罪?當言詞證據出現“拷貝”等不正常現象時,法院能否直接宣告言詞證據不具有真實性而將其排除?
如果法院能夠簡單地依據法律裁決案件就不可能存在以上疑問,但事實是法院也僅僅是國家機關之一,其會與其他國家機關乃至各種社會機構發生各種聯系,案件的裁決也必然會受到各種掣肘,在我國司法體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特點尤其突出。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就當前而言,法院裁決案件至少受到以下因素制約:公檢法的相互關系。公檢法相互關系決定了法院不可能輕易判決無罪。憲法與刑訴法均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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