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朱濤出資組建榆林農惠現貨交易平臺,糾集、聘用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加入,首先是與代理勾結,以可以提供所謂內線交易信息為借口,誘騙客戶進入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然后通過指令操盤人,通過拋售和虛擬資金購入產品等手段,控制了產品大盤行情向顧客期望趨勢相反的方向發展,對產品價格的虛假變動,達到讓被欺騙進入平臺進行交易的客戶損失的目的。在客戶小額投資之后,朱濤等人有時還故意鼓吹其盈利,以騙其大筆投入資金,大賺特虧。2013-2014年2月間,朱濤、艾陽、陳超、姚偉林等利用上述虛擬資金操縱交易平臺,共騙取客戶資金215多萬元。根據事先與代理人商定的比例,朱濤、艾陽、陳超、姚偉林獲得詐騙資金75萬元左右。
裁決結果
該案一審由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和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
法庭認定,被告人朱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糾集、聘用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等人,利用電子商務平臺,操縱農產品價格,誘騙客戶交易,從中牟取暴利,情節嚴重,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應予懲處。就共同犯罪而言,朱濤糾集人員參與犯罪,發起、組織、綜合操作交易活動,艾陽通過向操盤手下達指令控制平臺的虛擬行情走勢,實施欺詐行為,均系主犯。在此基礎上,被告人朱濤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艾陽、陳超、姚偉林十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海電信詐騙律師點評
電信網詐騙案犯罪手法隱蔽、花樣繁多。在本案中,被告人首先建立一個網上交易平臺,利用業務員和代理人吸收客戶,以提供虛假內幕交易信息為理由,騙客戶進入平臺交易,當客戶高價購買相關農產品后,再指示操盤手操作人為造成下跌,迫使客戶低價出售,為了獲取巨額的利益損失。這種新型的網絡詐騙犯罪手段比較隱蔽,具有較強的迷惑性,易使人上當。盡管被告人在借助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但其行為的實質仍然在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便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點,本案定罪準確。上海電信詐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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