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病人許(36歲),由于身體不舒服,到私立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支氣管炎,兩天來看,病情并沒有明顯好轉。該患者到縣醫院住院治療,初步診斷為社區獲得性肺炎,在住院2天的凌晨2點左右,病人因疼痛從床上掉下來,經搶救兩個小時后死亡。
尸體解剖后,病人的死亡原因是心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大葉性肺炎可引起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家人認為,縣醫院存在偽造.隱瞞病歷,而且根據衛健委的檢查記錄,醫生要求病人實施人工呼吸,但是醫生護士都不愿做人工呼吸,錯過了心肺復蘇搶救的黃金三分鐘等過錯,因此起訴兩家醫院賠償經濟損失85萬多元。
判決結果
起訴時,患方提出對封存的病歷中的病人簽名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認為,1.病人在住院期間的醫療記錄中的"住院病人健康教育表"簽名字跡與所提供的樣本字不符;2.病人在住院期間病歷中的《病人診斷知情談話記錄》中第一個簽名字跡與提供的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所寫。
初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對兩家醫院的診療行為無異議,本案經鑒定,病人在縣醫院住院期間的醫療記錄中的“住院病人健康教育表”簽名字與所提供的樣本字不符,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推定縣醫院存在過錯,酌定賠償責任30%,私立醫院無過錯,判決縣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27萬多元。
縣院對此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病人是否在健康教育登記表上簽字,并未導致死亡,與病人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受害人認為健康教育表屬于醫療記錄的一部分,醫院沒有權利將病人簽名偽造在醫療記錄上。
隱藏病歷表現為通過醫生指示診斷和治療的病人有四次心電圖,而醫院僅提供了三張,不能合理地解釋為何沒有提供第四張,充分證明醫院在檢查時隱瞞了相關檢查結果;在進行病理檢驗時,檢驗師王某沒有醫師資格,但有一次醫生檢查卻被醫生簽了名,而且超出了檢查的權限,特別是一次被稱為乳酸脫氫酶,此項檢查是預防冠心病是否存在的重要指標,患者檢查指標為661,超過正常指標,而王某并未提出任何警告,而是直接審核簽字,醫方存在諸多過錯,應駁回其上訴。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分析
原來的侵權責任法規定,病人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時,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也適用于該條款,病人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認為醫療侵權責任應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二是病人的損害,三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醫務人員的過錯。
對醫療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的案件,應由患方對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的行為過失等方面承擔舉證責任。該案件爭議焦點是醫療機構中沒有由病人本人簽字而造成死亡,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其他方面的過錯,而與病人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能否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醫療檔案是醫院醫務人員對病人進行診斷.治療全過程的記錄和總結,是認定案件事實,開展司法鑒定明確責任的最重要依據,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有明文規定,醫院的病歷書寫應做到客觀.真實.準確.及時.規范,明確病歷書寫的格式.內容及時間框架。
受托進行鑒定的,應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在醫療機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斷和治療規范的規定;隱藏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病歷資料;丟失.偽造.篡改或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等情況,患者不需要證明醫生的診斷和治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此案中,法院認為經鑒定證明所涉病歷存在不實之處,遂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縣院上訴認為,「病人在健康教育表格上簽字與否,不會造成死亡結果,在病人死亡和病人死亡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這也是前幾篇文章評述中醫法匯最為常見的一種觀點。盡管簽字并不一定造成死亡,但法律規定有一種推定過失,即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嚴格按規定規范執業。而且這個案例中不僅有病人在病歷上簽字偽造的問題,也有第四次心電圖缺失,病理檢驗人員王某在病歷中違規簽名以及對病人的危急值未作報告等諸多過錯,因此沒有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但是要注意,過錯推定為完全責任,法庭認為醫院承擔責任的比例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病人的死因等各個方面進行分析,病人死后死于自發性疾病所致,無醫院偽造簽名與病人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所以法院酌定縣醫院承擔30%的次要責任。
此外,該案還涉及法律適用問題。要求人民法院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因法律事實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民法中的相關條款。
在生效之前因法律規定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民法》實施之前,法律事實一直有效,直到生效之后,因民事糾紛而引發的訴訟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除非司法解釋另有規定。
所以,本案件系《民法通則》實施前所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在《民法典》實施后,由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程序,由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條款進行審理。醫院應建立住院及門急診病歷管理與質量控制系統,嚴格執行國家病歷的書寫、管理、應用等方面的規定,制定病歷質量檢查.評價和反饋機制;病歷書寫應做到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并且要明確病歷書寫的格式、內容、時間框架,以避免因錯誤推定錯誤而承擔責任。上海醫療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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