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構造賣血罪是指違背國度有關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條第1款劃定,非法構造賣血罪是行為犯。但《獻血法》第18條又劃定:“有以下行動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予以取締,充公違法所得,能夠并處十萬元如下的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非法收集血液的;血站、醫療機構發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兩種法律規定之間的關系,對于區分罪與非罪至關重要。接下來就由上海市醫療糾紛為您講解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怎么認定與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逼迫賣血罪的邊界
兩罪在主體上都是普通主體,必須是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人能力組成;客觀上都是出于有意,即明知本人行為的性質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客體上都直接侵犯了國家對獻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們又有明顯的不同:客體不完全溝通。非法構造賣血罪沒有侵占賣血者的人身權利,而逼迫賣血罪則侵犯了賣血者的人身權利。主觀方面分歧。非法構造賣血罪中的被組織者是被迫賣血的,而逼迫賣血罪中的賣血者則是自愿的;本罪表現為構造行動,而后者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的行為。
二、本罪與非法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傷害大眾衛生罪,客觀上都出于有意,主觀方面也表現出必定的類似之處,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客體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顯區別的:犯法工具不完全溝通。本罪的工具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成品;后者的對象不僅包括血液,還包括血液制品。行動體式格局分歧。本罪表現為將血液作為商品加以出售而毀壞無償獻血軌制,后罪表現為沒有采供血液資歷或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的資格而非法進行采供或制作、供應而破壞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本罪是行為犯;后者是風險犯,必須足以傷害人體康健的能力組成犯法。本罪的主體在理論上屬于組織犯,后者的主體在理論上屬于實行犯。
三、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怎么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原則上是鼓勵大家無償獻血的,就算是要賣血也一定要到正規的醫療機構,在非法組織賣血案件中,就算賣血人是自愿的,但通過不正規的渠道賣血,若感染了乙肝病毒或艾滋病病毒,造成這樣的后果是終身無法彌補的。以上就是上海市醫療糾紛為您講解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怎么認定與處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市醫療糾紛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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