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為了更好的經營農業,一些地方實施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它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那么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利益如何保護,下面上海動遷政策網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來為大家解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因此,我國農村的土地制度為,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種情況下一旦農民集體的土地進入市場自由流通就會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由誰代表農民集體來將土地進入市場流通,流通過程中資金怎么監管,如何才能夠實現保護農民個人利益。
在現行土地征收體制下,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由市、縣一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征收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實施。被征地農民對于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安置標準不服的,可以通過復議、訴訟、申請裁決等程序進行法律救濟。
即使在這樣嚴格的法律程序下運行的土地征收制定,農民個人的利益在個別地方也難以實現合理補償,農民的合法權益被非法侵害的情況也會發生。
例如:在有的地方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即村委會、村民小組與具體實施征地行為的地方政府簽訂土地補償協議,協議中將被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農民的房屋一并寫入協議當中,補償款由該具體實施征地的政府直接匯入村委會、村民小組開設的賬戶。
村集體土地農戶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費、附屬物費用、農民房屋補償費等由村委會進行分配。
上海動遷政策網在此不討論該種征地的程序是否違反現行的法律規定的問題,只討論該筆款項到了村委會、村民小組之后農民利益如何實現的問題。
在該種征地程序中,當不成款到村委會之后,村委會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代表村民行使對補償款的分配職能。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但是,在這種制度的運行下,村委會一旦侵犯農民的利益,基本上沒有強制的監管作為后盾,對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農民個人利益的行為如何對村委會進行法律上的救濟是個空白。
例如:征地補償款到村委會賬戶以后,該款項如何分配,每家實際分配了多少,應該分配多少,村委會如果搞空掛戶套取補償款怎么發現。雖然要求村委會村務公開,補償款的分配情況公開,但是村委會提交給征收機構的賬目是做過手腳的賬目如何發現。農民征地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上訪情況,激化了社會矛盾,有一部分并不是征地補償款項不到位,而是征地補償款到位以后在分配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所致。但是村民又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求救濟,如何起訴村委會,證據如何獲得都成為問題。唯一操作的方式為通過村民將村委會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的村委會組成成員。
因此,上海動遷政策網認為,如果農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進行自由流通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農民個人利益的公平實現,應當首先明確土地流通的主體,設置強有力的監管體制,設置法律救濟體制,將土地的流通置于陽光之下,這樣才能夠解決村委會滋生腐敗,實現侵權有救濟,通過政府、司法機關等的制約來實現農民獲得公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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