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如何進一步體現農民的土地權益,如何提高農村征地補償水平,一直是各方高度關注的問題,今天,上海動遷政策網為你分析征地制度改革中事關征地的那些事。
1.縮小征地范圍,明確以“公共利益”為征地前提
此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一審稿(以下簡稱“一審稿”)中,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國有土地或者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必須用于非農建設的規定;如果明確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土地的,可以征收集體土地。但“成片開發”在當時中國仍然可以引起爭議。一審稿沒有一個明確界定成片開發學生是否我們需要出于公共經濟利益,這容易在實際操作活動過程中為擴大土地征收范圍留下口子。對此,部分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提出,要與憲法、物權法等法律保持一致,明確土地只能為公共利益征收,相關建設活動要符合規劃。 進一步限制征地范圍。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第二次審查草案”)的第二次審查草案,在第一次審查草案第十四條的基礎上分兩次修改。第一款明確規定,征地可以依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法律進行;第二款增加了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征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脫貧攻堅搬遷、公安住房項目和接續開發建設等規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征地進行補償技術標準擬“每5年調整一次”
在征地補償技術標準管理方面,此前一審稿規定,征地補償工作標準按省(區市)制定企業公布的區片綜合影響地價確定;征收中國農村發展村民對于住宅、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國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設計標準,由省(區市)制定。一些常委和地方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規定,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經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二審草案》第十六條第三款中增加土地綜合價格至少每五年調整或重新公布的規定。
第二稿將征地補償標準修改為:征地補償費、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地方、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告面積綜合地價確定。地區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考慮原有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5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農民住房征用補償體現了農民住房的真實價值
譚耀宗委員表示,在規范征地程序方面,草案規定了征地前談判程序,進一步完善了補償的基本原則和標準,使農民能夠分享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在農民房屋征收補償方面,不再是“參照耕地征收標準”的補償,而是強調保護農民的居住權和住房產權權益,更好地反映農民房屋的真實價值和宅基地使用權。二審草案還增加了拆遷補償、臨時安置和其他因征收村民住房而產生的費用的內容。
與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的修改側重于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標準。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修改土地管理法,把公平合理的補償作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活得到保障的基本要求,明確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貼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和公布的地區土地綜合價格確定,并考慮土地利用、土地資源狀況、土地生產價值、安置人口、地理位置、供求關系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對于農村的普通老百姓來說,土地堪稱是命根子,這次征地制度改革以“公共利益”為征地前提,補償技術標準擬“每5年調整一次”,農民住房征用補償體現了農民住房的真實價值,這三點都是傾向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上海動遷政策網對征地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如何進一步體現農民的土地權益,提高農村征地補償水平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別著急!判定對方非法強制拆遷有 | 上海動遷政策網解答:農村土地流 |
上海動遷政策網:征地拆遷中與戶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