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動遷咨詢網里有這么一種情況在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經常會出現,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尚未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這個時候土地權利人請求補償的該不該給呢?答案是:應當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尚未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該條例中明確了城市房屋的補償標準適用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適用該條例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人員沒有與房屋補償安置工作時間同步開展
“未給予安置補償”。 條例中提到的,應當解釋為沒有制定和發布安置補償方案,而不是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者不支付安置補償。 一般地,土地征收應當在制定和發布安置補償方案同時進行,但在因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或者其他復雜原因實施土地征收后,未進行與安置補償方案有關工作的,可以適用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相反,如果土地征收工作和安置補償方案在同一征收過程中完成,那么補償和安置過程是由于某種原因造成的,被征地人得不到合理的補償。 此時,即使在制定補償計劃時將房屋的位置納入城市規劃范圍,但在制定補償計劃時,土地具有集體性,只能按照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對被征地人的補償,應當綜合考慮行政機關拖延補償的過錯和案件所涉地塊的地價是否調整,適當調整。
第二,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扣除
該規定中提到“. 應當扣除已經發展取得的土地資源補償費”,是指在一個集體企業土地征收管理過程中,土地補償費歸農村社會集體主義經濟活動組織所有時,此時我們如果對房屋所有權人再按照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標準問題進行風險補償,由于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價值體系本身就包含土地的價值,此時學生就會導致出現同一土地兩次補償的情況。因此,對被征收人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價值方面進行分析補償時,要扣除掉已經能夠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上海動遷咨詢網注意到該規定中提到“人民法院應當普遍支持”,沒有說“應當支持”。在實踐中,補償的征收和結算往往非常復雜。 如果大多數人都按照一定標準簽署并履行了拆遷補償協議,但只有少數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得到補償,就必然會出現新的矛盾。 因此,此時應考慮公平和穩定,并考慮本條規定與其他因素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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