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20年5月13日,小張找小明借了5000元,承諾6月30日歸還。見小明猶豫不決,于是小張告訴小明,第三人小王還欠自己5000元,五月三十日到期,到時候一定要還錢。因此,小明把五千元借給了小張。至2019年7月18日,小張還沒有還給小明,小王也沒還錢給小張。小明聯系小張還錢,小張表示沒有錢要還。
所以,小明提醒小張去找小王還錢,可是小王總說反正小王是要還的,自己一分錢也拿不到,何必自找麻煩。
對不起。小明可否直接向小王要錢?
代位權
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或權利,并影響到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本身,除外。
代位權利的行使以債權人到期債權為限。債務人履行代位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當事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由債權人提出。
上海債權債務律師解讀
按照民法的規定,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只限于合同的當事人。舉例來說,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原則上不能要求第三方償還。但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民法第535條對代位制度作了規定。簡言之,所謂代位權,就是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而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第三人的權利。
具體地說,代位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首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合法到期,對賭債等不法債權不能主張代位權。其次,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沒有專屬性,對于專屬于第三人的債權不能主張代位權利。一般說來,具有專屬性的債權主要包括因人身傷害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由勞資關系產生的債權和因勞資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如贍養費要求權、勞動報酬、退休金、退休金等債權。其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影響著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本文中怠于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沒有通過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對第三方行使其到期債權,同時因債務人的不作為而影響其債權的清償。
具體地說,小明對小張的債權以及小王對小王的債權是合法的、到期的債權。小張一方面沒有能力償還欠小明的5000元貸款,另一方面小張又怠于行使自己對小王的5000元債權,這一不作為導致小明無法償還的債權。所以,根據民法的規定,小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小王,要求他直接向自己償還5000元欠款。當然,如果小王對小張的欠款不是5000元,而是10000元,那么小明也只能以自己的債權額為限,要求小王償還5000元,其余的債權由小王自己來償還。上海債權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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