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不應當中止審理。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順序上,可以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等多種處理方式。但“先刑后民”是有其適用條件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本案應當中止審理。”顯然,“先刑后民”不是絕對的,與同一法律事實有相互牽連關系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同時存在時,只有在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時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法院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裁定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結案,再繼續審理該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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