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19年5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同意將原告在五一街的所有房屋(使用面積82平方米)出租給被告。租賃期限為五年,年租金為17000元,風險抵押金為3000元,下年租金每年提前一個月支付。原告被認定該案涉及的房屋位于五一街14-70。房屋所有人經法院核實為原告孫鐵明。
2019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交付租金17000元。押金3000元,原告在專用收據上為被告書寫收據。2019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轉賬兩筆10000元,一筆5000元,共計25000元;2019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轉賬5000元;2020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轉賬2000元。
原告承認收到54000元,但稱其中2萬元是被告口頭承諾支付的房屋裝修補償金。2021年9月19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索要當年的租金。被告沒有否認。上海房產糾紛訴訟律師看到內容如下:原:假期過后,請明天結清今年的租金。非常感謝。被子:兄弟,最近發生了什么事。你也聽到了。等一會兒。原來:快半年了。這10000多元的租金對你來說不會太難!我租房子不容易。請理解和理解!被告:我知道,四兄弟,別說今天。假期過后,我會研究的。原來:好的。被告:我想,我錯了!回頭看,好吧。現在原告以要求被告鄭金奇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房屋租金為由向法院提供了房屋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供給法院的意見和轉賬合同。被告為其辯護。
孫鐵明向一審法院起訴:1。要求原被告于2019年5月1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依法終止;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金1.7萬元的本息;3.本案相關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是雙方的真實含義,合法有效。原告表示,被告口頭承諾支付的2萬元裝修補償符合常識;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要求2021年租金的時間是在被告向原告支付5.4萬元后。在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沒有明確否認2021年拖欠租金的事實,其回答可以反映2021年拖欠租金的認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17000元租金。
關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因為原因。被告在合同中約定每年提前一個月支付明年的租金,被告應自2021年4月12日至實際支付拖欠租金之日起,按照2021年4月國家銀行間銀行間貸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原告要求解除2019年5月18日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同意解除。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房屋租金,法院支持。目前,該房屋仍在此期間,房屋租賃合同應于2022年5月12日終止。押金是否退還應在原。被告交接房屋后確定,因為被告仍有權繼續使用涉及的房屋,直到2022年5月11日,押金是否退還尚不確定,法院不予處理。
一審判決
1。原告孫鐵明與被告鄭金奇于2019年5月1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自2022年5月12日起終止(房屋租賃期第三期到期之日第二天);2、被告鄭金奇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支付了原告孫鐵明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17000元房屋租金,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拖欠租金實際支付之日起,按照2021年4月全國銀行間銀行間銀行間貸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鄭金奇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2.上訴人不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17000元房屋租金,不承擔相關責任。同時,被上訴人將返還3000元風險抵押金;3.上訴費和其他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海房產糾紛訴訟律師事實和理由:判決終止租賃合同的錯誤。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9年5月18日簽訂。本案被上訴人的起訴日期為2021年12月9日,要求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租金。判決日期為2022年3月4日。從日期來看,三年的租賃期尚未屆滿。在合同租賃期內,判決終止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終止合同是錯誤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裝修補償沒有約定,只有上訴人的200元。在合同租賃期內,判決終止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終止合同是錯誤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裝修補償沒有約定,僅由被上訴人的20000元認定上訴人已全額支付3年租金和3000元押金,上訴人不欠被上訴人租金。
被上訴人孫鐵明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已全額支付被上訴人的租金。在本案中,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上訴人支付了被上訴人5.4萬元,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了房屋,雙方應建立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上訴人主張交付的54000元是三年租金和3000元押金。被上訴人反駁說,54000元中只有兩年租金和2萬元裝修補償。結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首先,上訴人表示,在第一次交付房屋租金時,由于與妻子溝通不暢,他支付了更多的租金。后來,他沒有要求被上訴人退還,因為他與被上訴人討論抵消第二年的租金。然而,2019年,被上訴人共支付了5萬元的租金。根據上訴人的主張,除了第一年的17000元租金和3000元押金外,還向被上訴人支付了3萬元的額外租金,即2020年的租金已全部預付,甚至2021年的租金也已預付了1.3萬元,但2020年7月10日繼續向被上訴人轉讓2000元的事實并不合理。
其次,2021年9月19日,當被上訴人在微信上向上訴人索要第三年的租金時,被上訴人沒有嚴格否認。最后,被上訴人承認3000元的押金已經抵消了前兩年的租金和裝修補償。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的5.4萬元為兩年租金(1.7萬x2=3.4萬元)和2萬元裝修補償。因此,可以確定雙方口頭約定的2萬元裝修補償的存在,一審法院判決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鄭金奇的上訴請求無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房產律師解析:如何應對房產 | 權利在握,合法解約:上海房產律 |
超實用!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解答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