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合同有哪些不同情況?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
實際買家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由于房屋性質不同,違反相關法律或規定不同,造成法律后果也不同:
1.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借用名稱購買合同應有效。小張以小王的名義買,只是為了享受小王作為單位員工的內部折扣,只是違反了單位的內部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有效。
2.違反國家政策關于具體購房者資格的規定,借款購房合同無效。如經濟適用房等經濟適用房,是國家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特殊照顧,購房者資格和住房轉讓有嚴格的限制,不合格人員借此類住房,擾亂國家秩序,也侵犯其他合格家庭的權益,客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無效。
3.違反國家限購政策的,即使雙方借名買房協議有效,也無法以實際購房人的名義登記房屋。因此,無法實現實際購房人要求名義購房人辦理轉讓手續。
4.借名買房是為了轉讓財產。逃避債務的,合同無效。5.如果借名買房無效,房屋應歸名義買受人所有,實際買受人只能要求退還購房款并承擔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是物權所有權和內容的依據。房地產登記簿由登記機關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房地產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所有權的證明。房地產所有權證書記錄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一致;記錄不一致的,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除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實錯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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