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今年12月,康女士看中一套房屋,總價106.5萬元,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并先后向該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與此同時,房產公司給康女士出具了“無理由退房承諾書”,承諾只要自己沒有違反合同,在入住前的任何時間,康女士都有權退房。2020年12月1日,康女士因為銀行抵押貸款被拒絕,來到售樓處商議如何付款。根據康女士的說法,當時工作人員告訴其可以走無理退房手續,并讓其填寫了《無理由退房協議書》,但是房產公司遲遲不退還。
不知去過幾次售樓處,以前答應過的很好,現在沒有下文!無奈之下,康女士將該房產公司告到余姚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來,被告雙方簽訂了《無理由退房協議書》,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積極配合,被告在履行賠償義務時,甚至是在賠償時拒不退還,原告不愿退還。
被告人爭辯說:“無理由退房協議”規定選擇按揭付款的,按揭必須經銀行通過,方能辦理無理由退房。但是由于原告征信存在問題,不能辦理銀行貸款,所以原告不符合無理由退房的情況。
另外,員工是在幫助原告向房產公司提出“無理由退房”的申請,但是這一申請需要內部審批,工作人員也沒有保證內部審批一定會通過。與此同時,被告又向法庭提出反訴,要求康女士承擔違約責任,包括傭金等。
裁決結果
該案在余姚法院審理時,原審被告人對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沒有異議,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告能否行使其退房權。
第一,從字面上看,沒有理由退房不應該設置任何障礙。無故退房是指買方在認購之后可以在任何時候、沒有任何理由提出退房要求,并且賣方不應在時間和條件上對退房進行限制。房地產公司推行這一政策,是為了給予買受人權利,如再設置障礙,與“沒有理由”字面上的含義不符。
第二,“無理由退房協議書”是格式條款,并非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使另一方未能注意或理解與其具有重大利益的條款的,另一方可聲稱該條款不是合同的內容。
在本案中,《無理取鬧協議》中寫到了退房條件之一是抵押貸款需要銀行批準,根據常理,按揭手續辦好后再退房,按揭手續辦完后再退房不符合大多數人的心態,因此該條款實質上是對退房進行限制。被告人沒有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而康女士顯然也沒有注意或理解這一條款,因此這一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三,無正當理由退房的,應當認為被告對原告行使該項權利表示贊同。“無理退房協議書”不是原定的,被告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簽字,相反,康女士告訴被告其不能進行按揭,被告主動與康女士簽定,同時也讓康女士簽署解除協議,如有撤消備案合同的情況說明等一系列退房手續,上述情形應認定被告同意康女士可以行使沒有理由退房的權利。
上海房產買賣律師分析
法庭裁定原告沒有理由退房,因此,是否應由原告承擔責任?
法庭認定,《無理退房協議書》中有關“扣除已付傭金”的約定是由被告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被告人沒有提供任何提示或說明條款;原告在辦理退房手續時,所有材料顯示的退款金額為32.5萬元。被告人沒有提到傭金問題;原告了解了一些情況,例如,被告通過某平臺購買了一棟房屋和房屋需要支付的傭金。所以,法庭不支持被告提出的負責任的反訴。
總之,判決認定原判認定被告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被告返款原告購買首付款32.5萬元,駁回被告的反請求。上海房產買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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