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套結婚用的房子本來是件快樂的事,但小王并不快樂。為了準備結婚,小王計劃在他工作的城市買一套結婚用的房子。他看中了房子,協商了價格,并商定了簽訂合同的時間,但賣家突然食言了。小王一怒之下將賣家告上法庭。口頭房屋銷售預約合同有效嗎?跟上海市知名房屋糾紛律師一起來看看。
口頭約定房屋買賣,在簽訂合同之前,房東反悔。
小王打算買一套和小李姐姐同一小區的房子作為婚房,于是委托姐姐為其找一套合適的房子。
小李得知被告蘭的房子將在社區業主集團出售,然后通過微信與她聯系。小李代表小王和蘭就房子的銷售和房價進行了談判,并與小王進行了實地考察。她決定買房子,并說她可以先付定金。蘭說,如果她不收取定金,她會以120萬元的價格賣給小王。雙方還確定了簽訂書面合同的大致時間。
小李還告訴蘭,在此期間,她的父母也從其他地方來看房子,設計了房子裝修方案,買房的錢也準備好了,也會告訴女人的父母買房子。
一切都準備好了。在雙方約定的合同簽訂日期之前,蘭突然告訴小李,她不打算賣掉房子,因為價格波動太大。她將來會提高價格。小李告訴蘭,她的家人已經為結婚的房子支付了相關的費用和費用。她希望再考慮一下,但蘭堅決拒絕。
小王提起訴訟,要求蘭某賠償相關損失5萬元。
蘭某辯稱:雙方未簽訂協議或收取定金,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雙方預約合同關系有效,房東構成違約。
經審理,廈門市思明區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也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或其他形式。
根據小李和蘭的微信聊天記錄,他向蘭明確發出了一份要約,要求購買蘭的房子,并與他簽訂書面房屋銷售合同。蘭還表示同意要約,并建立了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
小李和蘭就購買案件涉及的房屋和交易價格進行了協商,并同意在清明節后簽訂正式的房屋銷售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本合同的性質屬于預約合同。根據《民法典》關于違反預約合同責任的規定,法院認定蘭未能按照其承諾履行本合同,構成違約,并應賠償小王相應的損失。考慮到蘭的過錯程度、小王的表現、相關成本損失、二手房交易市場風險等因素,法院認定蘭應賠償小王15000元的損失。
上海市知名房屋糾紛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5條規定,預約合同是一種合同形式,目的是在未來簽訂合同,即本合同。交易雙方一旦建立預約合同關系,即受合同約束,違約義務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口頭討論在某一時間簽訂書面銷售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的預約合同的要求,雙方應當建立預約合同的法律關系。出賣人不愿意訂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自由的精神,預約合同的責任一般不會強制雙方訂立本合同,但違約方仍需賠償守約方訂立并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費用和機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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