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村民為“一戶”的原則是以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為依據。如果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個家庭,那么戶口本上登記的家庭就是一個家庭,一個家庭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單獨作為特殊村民“戶”處理。上海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怎樣進行認定以及村民“一戶一宅”的問題?
?。?)已婚且已分家單獨進行居住環境生活的;
(2)未婚但年齡對于已滿二十周歲且已單獨進行居住環境生活的;
?。?)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4)通過網絡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系統進行信息登記。
由于婚姻關系生活在村里,但戶籍仍在村里,夫妻只能選擇在一個家庭所在地,申請確認登記。
如何解決“一戶多戶”的問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認登記必須堅持“一戶一居”,除“一戶一居”外,許多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確認。多占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視為非法占用土地。
二、如何進行規范企業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按照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中華民國確定,依法給予農民集體成員:
(一)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搬遷,經農民集體多數成員同意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規定登記發證;
(二)農民集體成員或者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者城市居民,已經擁有宅基地并因繼承宅基地而占有農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錄欄中注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原成員宅基地的合法繼承人”
(三)如戶籍制度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包括戶籍已轉出農村和華僑)的產權沒有變更,房屋的產權沒有變更,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宣布無異議,可依法登記土地,“集體土地使用證”欄應注明“非農民集體成員的權利”
(四)對于企業沒有權屬來源可以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發展歷史數據使用這種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需要政府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共和國政府審定,屬于自己合法合理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三、在什么情況下不允許注冊住宅用地使用權?
有下列基本情況問題之一的,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資產登記:
?。?)所申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除繼承外,農村發展村民一戶申請世界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資產登記;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的;
?。?)宅基地所有權爭議未解決的
(5)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土地違法行為
(6)農村宅基地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用于建設的;
?。?)法律、法規和政策中其他不給予確認權的規定。
四、哪些不同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資源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取消《土地使用許可證》或者《土地使用許可證》 ,經市、縣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一個村莊集鎮發展規劃問題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經濟建設企業征用等原因我們需要通過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在鄉(鎮)、村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居住用地
(3)因繼承房屋等原因分析造成我國農村發展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進行銷戶而停止學習使用的宅基地;
?。?)未用于批準的用途
?。?)非法轉讓宅基地。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根據“一戶一戶”的原則,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不準登記發證。無論村委會分配、繼承、贈與、分戶分戶等方式獲得宅基地,只要閑置土地或房屋建設未完成,均不得出具證明。
城鎮居民可以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