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認購書是指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初步意向后,簽署的一種文件。與買賣預約合同不同的是,認購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但在實際操作中,認購書通常是商品房交易的必要步驟之一,也是商業銀行審批房屋按揭貸款的必要文件之一。因此,認購書的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在商品房交易中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上海房產律師將以上海市為例,圍繞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性質及效力如何認定展開分析。
一、認購書的性質
在商品房交易中,認購書的性質存在爭議。有人認為認購書是買賣合同的先期協議,具備法律上的效力,有人則認為認購書只是雙方意向的一種表達,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具體而言,買賣合同需要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的主要信息、交付時間、交付條件、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如果認購書中包含上述內容,則可以認為認購書具備成為買賣合同的先期協議的要素,即具有明確的房屋交付時間和方式。此時,認購書可以作為買賣合同的依據,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
此外,有些認購書中也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條款。如果認購書中約定了買賣雙方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那么認購書也可以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的先期協議。
然而,如果認購書中只是簡單的雙方意向表達,并沒有具體的約定交付時間、方式等內容,則不能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的先期協議。此時,認購書只是雙方達成初步意向的表述,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
二、認購書的效力
認購書的效力是指認購書對雙方的約束力和證明力。在實踐中,認購書通常被用作商品房交易的必要文件之一,因此,認購書的效力問題也受到關注。
在上海市,認購書的效力可以參考《上海市商品房交易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這兩個法規,認購書是商品房交易中的必要文件之一,但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具體來說,認購書作為商品房交易的依據,雙方應當依據約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但如果一方違反了認購書中的約定,另一方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起訴,但不能強制執行認購書的約定。此外,認購書作為商品房交易的證明文件,可以作為商業銀行審批房屋按揭貸款的必要文件之一。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認購書具備成為買賣合同的先期協議的要素,即具有明確的房屋交付時間和方式等內容,那么認購書就可以作為買賣合同的依據,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一方違反了認購書中的約定,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執行認購書的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認購書的效力也與具體的情況有關。例如,如果在商品房交易中,房屋的交付時間和方式等內容發生了變化,而認購書并沒有相應地修改,則認購書對雙方的約束力和證明力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在簽署認購書時,雙方應當特別注意認購書中的各項約定是否具有明確的時間、方式等內容,并及時對認購書進行修改和補充,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上海市相關法規
在上海市,商品房交易的相關法規包括《上海市商品房交易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管理辦法》。其中,《上海市商品房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前,應當簽訂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或者認購書,明確交易的基本條件,如房屋地址、面積、價格、支付方式、約定的交付期限等,商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方式。
《上海市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買賣雙方可以簽訂買賣預約合同或者認購書,但必須在交易價格、付款方式、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狀態等方面達成一致,并應當注明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方式等。
根據上述法規,認購書作為商品房交易的必要文件之一,應當具備明確的交易基本條件,如房屋地址、面積、價格、支付方式、約定的交付期限等,商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方式。同時,認購書應當與買賣合同保持一致,如果認購書與買賣合同存在不一致之處,以買賣合同為準。
此外,根據《上海市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開發商應當在簽訂買賣預約合同或者認購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質量、配套設施、規劃狀況、產權情況、抵押情況等事項告知購房人,并提供相應的資料。如果開發商未履行上述義務,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認購書或者買賣預約合同。
四、上海市實際操作中的案例
以下是一起上海市實際操作中的案例,展示了認購書在商品房交易中的作用和效力。
某甲與某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書,約定購買某商品房,并支付一定的定金。認購書中明確了房屋地址、面積、價格、支付方式、約定的交付期限等內容。后來,某甲因為各種原因不能按照認購書的約定支付定金,開發商解除了認購書,并將該房屋轉售給了其他購房人。某甲認為開發商的行為違法,并向有關部門投訴。
經過調查,有關部門認為,認購書是商品房交易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其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認購書明確了房屋交付時間和方式等內容,具備成為買賣合同的先期協議的要素。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上海市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買賣預約合同或者認購書不得包含以下內容: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明確房屋交付時間、方式等交易基本條件的;無法履行或者明顯超出買賣雙方能力范圍的;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修改的;未經交易雙方確認或者規定的附加條款、附加條件等。如果認購書或者買賣預約合同中包含上述內容之一,其相關條款將被視為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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