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的描述,合同約定應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但是買受人不提供相關證件、不予配合,導致辦證遲延。您的問題是出賣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且繼續履行辦證義務?以及“由于出賣人的原因”是否包括因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遲延辦證情形?上海法律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果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出賣人的違約責任針對您的問題,首先需要看合同的約定。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而買受人不提供相關證件、不予配合導致辦證遲延,這屬于買受人的違約行為。但是,如果出賣人未能按照約定時間辦理證書,那么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房屋,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等有關證件。因出賣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交房屋權屬證書等有關證件,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支持其要求;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辦證義務。”
因此,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如果未能按時履行,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辦證義務。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包括何種情況《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出賣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交房屋權屬證書等有關證件”,并未對“出賣人的原因”做出具體的解釋,因此需要進一步分析。
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指導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對方的權益和合法權利,秉持誠實守信的態度,進行誠實、真實、詳盡地溝通和交流,共同維護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平衡。
據此,如果辦證遲延是因為出賣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則應該由出賣人承擔責任。但如果辦證遲延是因為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導致的,那么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具體來說,如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是可以預見的或者可以避免的,出賣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并在合同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出賣人應該對此承擔責任。如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是不可預見的或者無法避免的,出賣人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二、法律案例
為了更好地說明問題,以下是一些相關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年民二初字第2841號案
該案中,出賣人因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房屋權屬證書而被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法院認為,雖然買受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件,但是出賣人也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且出賣人并未證明其未能按時辦理的原因是由于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因此,法院判決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6年民一終字第902號案
該案中,出賣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房屋權屬證書,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院認為,出賣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且出賣人未能證明其未能按時辦理的原因是由于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因此,法院判決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且繼續履行辦證義務。
三、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辦證遲延是因為出賣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則應該由出賣人承擔責任。
其次,如果辦證遲延是因為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導致的,那么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是可以預見的或者可以避免的,出賣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并在合同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出賣人應該對此承擔責任。如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是不可預見的或者無法避免的,出賣人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最后,在合同中,出賣人和買受人應該清楚地約定辦證的時間、方式、責任和承擔的后果等條款,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便于解決。
因此,根據上述分析和結論,對于出賣人的逾期辦證責任問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出賣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且出賣人未能證明其未能按時辦理的原因是由于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那么出賣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并且繼續履行辦證義務。否則,出賣人應該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總而言之,上海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需要注意,對于如何認定出賣人的逾期辦證責任,我們應該在法律原則和合同約定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和處理,以便更好地保障各方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