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上海房產律師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公房承租人僅有一個房屋的使用權,客戶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進行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企業房屋的產權管理問題。根據國家最高發展人民通過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實現人民需要法院提出關于我國審理離婚訴訟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重大問題的解答》的司法人員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研究作出的相關法律規定。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進行解釋采取了“具體實際情況,具體數據分析”的原則。以下九種情況,房產土地使用權應夫妻雙方共同利益享有。
1.一方婚前租賃的公共房屋,婚姻存續5年以上的,另一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該公共房屋的權益。 請注意,一方取得房屋的時間為婚前,如果一方在婚后取得房屋,無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主張分割公屋的權利。
2.婚前,本單位公有住房由一方租住的,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也就是說,夫妻雖然結婚不滿五年,但如果調到同一單位,另一方也可以請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之間共同債務償還長期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企業共同還款,另一方面也有權要求我們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工作還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通過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學生還是一個全部,司法解釋中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情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租賃權的,無論承租人是誰,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租用的公寓樓因婚后拆除而重新出租的,雖然婚前由一方租用,但拆除后更換公寓樓的,新公寓樓的使用權由兩人共用。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關系一方可以將其作為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工作單位后,另一方進行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同時也是一個雙方共同共有的。
8.雙方婚前租賃公房,婚后合并變更。
9.其他夫妻雙方應當認定為租金的情形。 這是一個靈活的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判決僅向一方出租公房的權利明顯不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當后果時,可以按照本條的自由裁量權處理。
此外,專業上海房產律師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可以看出,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或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不能協商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該房屋的所有權。 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房屋的用途。 當事人取得房產證后,應當另行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