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工程是當前各行各業為了高效完成任務而采取的一種工作手段,然而,這種方式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稍不注意便會造成損失巨大的情況,那么你對其中的風險了解多少呢,今天跟著上海公司法律師一起學習吧、
一、今朝施工分包合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與風險
(一)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與風險:
1.合同文本的應用。因為合同文本不對立,各項目部在簽訂分包合同時少量應用對方供應的合同文本,人人可想而知在合同的焦點條目上普遍會對供應一方無利,或許在部分條目中隱含著法令危險或謀劃危險,而上述條目往往是非專業職員意識不到的。如鄭東混凝土案,對方供應的格式文本在合同第九條已經約定了違約條款的情況下,在第十條又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金二十萬元,大家想在這個合同履行中是我方的違約風險大還是對方?顯然這條是對方針對我方可能違約而專門設計的。事實上也正是這一條給我們造成了較大的風險。因此公司很有必要統一合同文本,以堵塞其漏洞,防范風險。
2.在分包合同中對方合同主體欠妥。合同當事人主體及格,是合同得以無效成立的條件前提之一。而及格的主體,重要前提應當是擁有相應的民事權利才能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在實務中重點防范的對象就是個人掛靠單位與我方簽訂的合同對個人實力與單位資質的調查了,這一塊是造成經營風險與法律風險的重災區,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3.合同筆墨不嚴謹。不嚴謹便是不正確,輕易產生歧義和誤會,致使合同難以執行或惹起爭議。依法訂立的無效的合同,應該表現兩邊的實在意義。而這類表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比如在付款條件的約定上,一般都表述為“質保金5%,待質保期滿后一次性支付”。按我們正常的理解質保期一滿,第二天業主就應當付款,但這就給對方拖延付款留下借口且對我方主張逾期支付違約金與利息的時間起算點不利。正確的表述為:“質保金5%,待質保期滿幾日內一次性支付”。
4合同條目掛一漏萬。就是說不周全、不完整,有缺點、有縫隙。罕見遺漏的往往是守約義務。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側面的,不講背面的,不了解簽合同應該“先小人后正人”的竅門,一旦產生守約,在合同中看不到守約如何處置的條目。如聚力鋼筋案的合同文本“若乙方在施工配適時,緊張耽誤工期或產物品質不符合要求,經現場管理人員多次口頭或書面通知、無任何改進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且乙方所完成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半年內再結算”。大家想,這樣表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對方產品質量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嚴重延誤工期我方是無法主張違約金的,不但無法要違約金完工后半年內你還得給人家辦款,約定極不公平合理。
(二)合同履約階段的題目與風險:
1.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換。在履約過程當中合同變更是失常的工作,題目在于很多擔任履約的治理職員不足這類實時變換的認識,效果致使了喪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如鄭東混凝土案,雙方已經就合同終止達成口同協議,但由于沒有以書面形式固定而帶來風險。
2.應該收回的書札(集會紀要)沒有發。在履約過程當中實時地收回需要的書札,是合同靜態治理的需求,是履約的一種手法,也是修筑企業自我維護的一種招數,惋惜這一點往往遭到我們的普遍忽視,大多是通過口頭溝通來解決問題結果受到懲罰。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3.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當中的簽證是一種失常行動。但咱們部分現場治理職員對此其實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或想提起反訴時無相關證據材料佐以證明。
4.應該行使的權利沒有行使。《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大多數項目司理不會行使。發包方不按合同商定領取工程進度款,咱們能夠行使抗辯權歇工,但卻沒有行使,怕與甲方把瓜葛搞僵或片面歇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5.應該看重證據(材料)的法令效能的卻沒有失掉足夠的看重。并非所有書面證據都擁有法令效能的。無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究竟無關的、有蓋章和(或)署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因此在經濟交往的相關文書上,一定要注意完善相對方合格主體的簽名或蓋章。
二、施工分包合同題目產生的原因分析
合同法劃定,合同是對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換、終止民事權利、責任瓜葛的和談。關于咱們修筑施工企業而言,與總包的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其余近似的合同從本質上講便是為實現某一工程,環保價款、品質、工期、承包或分包體式格局、工程量、結算、守約義務等內容,商議同等,對甲方、乙方以至丙方的權力與責任的事先約定,是對未來將要發生的實現完工、竣工、結算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責任的一種設想。既然是一種設想、一種預先約定,那么合同簽訂的質量以及履行這一合同我們有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施工經驗等等,都可能成了導致我們建筑施工企業合同風險、發生合同糾紛的直接根源。
今朝因為公司施工項目分包合同大多由各項目部自立簽訂和治理,集團公司無奈做到及時監視和跟蹤,造成上半年糾紛頻出,結合實踐工作,我認為可能造成合同風險根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沒有合同、倉促進場
咱們偶然為抓出產,同時也是貧乏法令認識,在還未與分包承包人就一些關頭條目殺青同等時就讓分包部隊先出場施工,致使工程實現大半甚至已經完工后還未簽訂合同的現象。由于沒有合同約束,并且事實上雙方在一些重要條款比如合同單價也沒有達成一致,極易造成扯皮現象。尤其是在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時。
2.項目部公章的治理使用不標準
各項目部在合同文本上應昭示項目公章的合用局限,沒有說明。或許應該經由過程書面形式發函告知甲方及相關單位項目公章的適用范圍沒有告知,以致擴大使用或不當使用造成表見代理。
以上便是對于上海公司法律師對工程分包問題的講解,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公司法律師為您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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