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令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聘請董事行使法律權力,董事同意并依法并依法進行委托事項。公司與董事之間形成委托關系,從雙方法律行為的角度來看,實際上是委托合同關系。但公司與董事之間的委托關系并不排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存在,即特定條件時也可以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孫啟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為麥達斯輕合金董事長,并與公司形成了任命關系。雖然孫啟祥沒有與麥達斯輕合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他被任命為董事長,但也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融資、外部協調和財務管理,受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和約束,麥達斯輕合金每月支付工資,委托外國服務公司支付五社會保險一住房基金費用。因此,孫啟祥作為法定代表人從事公司其他具體業務,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符合勞動關系的要素,足以確定麥達斯輕合金和孫啟祥同時形成任命關系和實際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孫啟祥支持與麥達斯輕合金的勞動合同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最高法民再5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孫起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昆鵬,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吉林麥達斯輕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遼源經濟開發區友誼工業園區財富大路3333號。
訴訟代表人:吉林功成律師事務所、吉林麥達斯輕合金有限公司破產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吉林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麗。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珊珊,吉林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孫啟祥因與被申請人吉林麥達斯輕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達斯輕合金)勞動爭議,拒絕接受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第19號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2019)最高法院民事申請3423號民事裁定,審理案件。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案件。再審申請人孫啟祥、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昆鵬、麥達斯輕合金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麗、姚珊珊出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
孫啟祥申請再審請求撤銷(2019)吉民終19號民事判決,改變判決,支持孫啟祥的所有訴訟請求;1、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由麥達斯輕合金承擔。主要事實和原因: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明確,適用法律錯誤。(1)孫啟祥與麥達斯輕合金有勞動關系。1.根據《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2005]號。12)第二條,麥達斯輕合金作為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的舉證責任方,未提交記賬憑證、完整工資表等證據證明其未向孫啟祥支付工資。孫啟祥提交的工資表、收據、工資卡、銀行流量等證據證明,麥達斯輕合金每月向孫啟祥支付工資,并以工資名義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麥達斯輕合金與吉林外國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國服務公司)簽訂的人事服務合同明確規定,其服務范圍為麥達斯輕合金不直接扣繳社會福利費用人員工作為法律規定。3.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直接規定。法律法規不禁止公司員工擔任董事。孫啟祥除擔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外,還負責公司管理的所有事務和決策,為公司支付勞動,工資由麥達斯輕合金支付,社會保險由麥達斯輕合金委托外國服務公司支付。(2)孫啟祥與麥達斯輕合金之間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孫啟祥在麥達斯輕合金及其關聯公司之間的轉讓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確定兩者之間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
麥達斯輕合金辯稱,孫起祥與麥達斯輕合金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其要求麥達斯輕合金承擔用人單位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并要求依法駁回孫起祥的再審請求。主要事實和原因:(1)孫起祥與麥達斯輕合金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孫起祥擔任麥達斯輕合金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免除職務,由麥達斯輕合金股東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達斯控股)作出人事任免決定,麥達斯輕合金不享有人事任免決定權,不同意建立勞動關系。《麥達斯輕合金章程》第二十條還規定,孫起祥作為董事長的主要工作是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應當行使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權。作為董事會成員,孫起祥不受麥達斯輕合金勞動規定的約束。《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不得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2018年2月2月2月2月2日起,麥達斯輕合金不能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全資。孫啟祥主張人事服務合同簽訂時間為2018年3月6日,麥達斯控股未發布任命孫啟祥在麥達斯輕合金文件,麥達斯輕合金未與孫啟祥達成建立勞動關系,孫啟祥未提供任何勞動,因此與外國服務公司簽訂的人事服務合同不能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直接依據。
孫起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1.2018年3月至9月,麥達斯輕合金補發拖欠稅后工資49萬元;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麥達斯輕合金補償49萬元;3.麥達斯輕合金返還2018年2月至孫起祥起訴時,孫起祥預付的五險一金共計72920.97元;4.確認麥達斯輕合金與孫起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訴訟費由麥達斯輕合金承擔。
一審法院發現月至2013年6月,孫1年3月至2013年6月擔任吉林麥達斯鋁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擔任吉林麥達斯鋁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吉林麥達斯鋁業有限公司派往洛陽麥達斯鋁業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2017年7月20日,麥達斯控股調任麥達斯輕合金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稅后7萬元。
2018年3月6日,麥達斯輕合金與外國服務公司簽訂人事服務合同,約定麥達斯輕合金委托外國服務公司辦理員工人事手續,提供員工社會保險、福利和管理服務;養老失業保險、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為7萬元/月,住房公積金公司繳費比例為7%,個人繳費比例為7%;合同期限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2018年2月7日,孫起祥被麥達斯控股免去麥達斯輕合金董事長職務,孫起祥與現任麥達斯輕合金董事長交接。交接后,麥達斯控股和麥達斯輕合金未安排孫起祥的其他工作,工資自2018年3月起未支付,五險一金未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孫起祥共預付了92327.49元的五險一金費用。
初審法院認定孫起祥與麥達斯輕合金有勞動關系。在我國還沒有建立獨立于勞動關系外的職業經理人制度,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長除了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外,還有一種職工身份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2017年7月20日,麥達斯控股董事會決定,任命孫起祥為麥達斯輕合金董事長,并從該日起與麥達斯輕合金建立勞動關系。2018年2月7日,麥達斯控股董事會決定撤消孫起祥輕合金董事長一職,不再擔任任何其他職務,也未與孫起祥解除勞動關系。麥達斯控股撤消孫起祥董事長職務只是其職務變更,并不必然導致勞動關系解除。與此同時,麥達斯控股在該公司沒有任何對孫起祥的職務任用,孫起祥和麥達斯控股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二)是否可以確定孫起祥的訴訟請求。首先是工資問題。不能解除孫起祥職務,孫起祥和麥達斯輕合金勞動關系解除,Madash控股和Madass輕合金都沒有任命孫起祥新職位,孫起祥一直積極協助辦理交接手續,因此,原勞動合同中的薪酬協議仍有效,在孫起祥被委任新職務前,稅后薪金由原來的七萬元標準發放。其次,增加賠償的問題。目前,麥達斯輕合金對孫起祥職務和工資的變動無法確定,從2018年3月起,沒有支付孫起祥的工資,不構成《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因此,對加付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三是孫起祥預付五險一金返還事宜。Madass輕合金與外服公司的人事服務合同仍在有效期內(從2018年2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并未發生任何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雇主承擔著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目前,孫起祥和麥達斯輕合金的勞動關系還在繼續,孫起祥為其墊付的保險費,麥達斯輕合金應退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勞動者因非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吉林省麥達斯鋁業有限公司、洛陽麥達斯鋁業有限公司、麥達斯輕合金公司是麥達斯控股的子公司,系關聯企業。由麥達斯控股于2001年3月在三關聯公司受聘或受聘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均為工作調動,故其任職年限應合并計算。孫起祥自2001年3月起至今已任職17年,孫起祥現年55歲,離法定退休年齡僅差5年,孫起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申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但是,這只限于在他們新職務開始時簽署。鑒于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第23條、第2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吉04號民事判決:一,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麥達斯輕合金向孫起祥補發稅后工資490000元;從2018年2月到2018年10月(共9個月),麥達斯輕合金向孫起祥退還孫起祥的應由單位承擔的“五險一金”費用;Madass輕合金與孫起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合同生效之日起);四、駁回孫起祥的其它訴訟請求。初審案件受理費10元,麥達斯輕合金負擔。
對一審裁定麥達斯輕合金不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孫起祥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第二審法庭查明的事實與初審法院一致。還查明:(1)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吉04民2號民事裁定,終止麥達斯輕合金破產。(二)根據孫起祥提供的參保人員繳費統計表,孫起祥于2001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間,社會保險由吉林麥達斯鋁業有限公司繳納,2016年1月至今,由外服公司繳納。(三)孫起祥和麥達斯輕合金之間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經二審法院釋明,孫起祥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與麥達斯輕合金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審法院裁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資關系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一、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雇主和雇員是依法行事的,本條例規定的主體資格;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種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工人由雇主負責勞動管理,雇員為雇主安排的有薪工作;㈢雇員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一部分。“孫起祥的職務系由麥達斯輕合金的出資人麥達斯控股委任和免職,其不是麥達斯輕合金招用的工人,在此期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孫起祥依據麥達斯的輕合金章程和麥達斯控股的任命和免職的決定,在性質上,由股東聘請或委托管理公司。除孫起祥外,沒有其他職務,其工作性質為履行麥達斯控股委派的行為,不符合勞資關系應當具備的“由用人單位招用,受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對于自然人和法人,法律不禁止除勞動關系以外的雇傭、委托等法律關系的存在,因此初審判決的理由是“我國目前還沒有職業經理人制度”,認為孫起祥和麥達斯輕合金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不足,這一主張也不能支持其要求麥達斯輕合金支付解職后工資。鑒于麥達斯控股并非本案當事人,本案未就孫起祥與麥達斯控股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故一審判決認定“麥達斯控股不存在勞動關系”超出訴訟請求及本案審理范圍。關于孫起祥和麥達斯控股之間的法律關系,孫起祥可以單獨提出主張。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7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于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社會保險申請后十五天內對其進行審核,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58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據孫起祥統計,從2016年1月起,參保人員繳費情況如下:對孫起祥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雇主為外服公司,從2017年7月到2018年2月,孫起祥擔任麥達斯輕合金主席,員工服務合同于2018年3月6日簽署。由于未形成勞動派遣關系,委托其他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不能根據孫起祥辦理社會保險情況判斷與他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由于無法確定孫起祥和麥達斯輕合金之間有勞動關系,人事服務合同不足以證明其有為孫起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對孫起祥所提出的關于麥達斯和麥達斯輕合金的勞動關系,人事服務合同并不足以證明其有為孫起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鑒于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二審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吉民終19號民事判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二,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