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嚴格限制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程序、轉讓和撤銷時間。因此,在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中,股權轉讓義務的主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東,但目標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和處分公司回購股份等特殊情況除外,而非標的公司本身。上海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在股東轉讓的情況下,如果出讓人被錯誤地列為目標公司,就很容易引起對轉讓主體和協議效力的爭議。對此類案件,法院原則上認為,目標公司本身不享有自己的股權,以目標公司名義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應屬無效。
在另一份判決書中,根據股權轉讓款收款方的實際履行情況和股權轉讓談判過程,認定法律關系主體為目標公司股東。
1、當股權標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出讓人婚姻狀況對股權轉讓的影響。
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進行解釋的規定,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出資建設取得的股權,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屬夫妻共同財產。
未經配偶雙方同意,以配偶一方名義登記的屬于配偶雙方共同財產的股份的轉讓很容易導致未登記配偶對相關股份提出索賠,從而可能導致訴訟。如果股權轉讓發生在轉讓人離婚期間,這種風險尤其顯著。
原則上,法院認為,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并非無效,即未登記的配偶分享股權的權利僅限于財產利益。但轉讓方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共有股權,仍是影響股權轉讓順利完成的潛在負面因素。
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配偶一方以較低或零代價將其普通股權轉讓給另一方,則該股權轉讓無效,因為它構成惡意轉讓財產。因此,受讓人應當考慮受讓人的共同所有權和婚姻狀況。如有需要,受讓人可事先征詢未登記配偶的意見,并取得書面同意。
2、基礎權益受質押和其他權利義務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26條對已質押股權的轉讓進行了限制。“質押后,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股權轉讓未經出讓人同意,質權人很容易以股權轉讓違反質權為由要求股權轉讓無效。
法院傾向于認為,《物權法》第226條的目的是禁止出質人處分質押股份,不阻止出質人以合同形式預先轉讓質押股份,因此,股權質押原則上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標的股權的權利負擔仍會實質性阻礙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質押登記尚未撤銷,股權變更登記存在障礙。同時,股權轉讓的支付涉及債務的提取或提前償還,也容易引發相應的風險。
3、轉讓方出資瑕疵。
此風險點根源于受讓方對標的公司股權前期審查能力不足,后于履行管理過程中可以發現標的股權結構存在未履行自己出資、抽逃出資等瑕疵,遂以此為由要求學生解除、撤銷協議或是為了減少股權轉讓款。
受讓人收取出資瑕疵標的物的股權,具體的風險績效包括:
無權要求轉讓股東補足出資額。
股東出資與股權轉讓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對象是股權對應的目標公司。受讓方以自己的名義要求轉讓方補足出資存在障礙,也存在被公司債權人在另一起訴訟中對補足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原則上,出資缺陷不能作為減少股權轉讓支付的有效理由。股東是否履行對目標公司的出資義務,不影響其與他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受讓方仍應按協議約定履行支付義務。
上海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自力救濟可能可以構成企業違約。在實踐中,受讓人發現轉讓人的貢獻存在缺陷,往往通過扣留部分轉讓款予以補償,但這種行為通常被認為構成延遲履行義務,應對違約承擔責任。
隱名股東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轉讓股 | 股權進行轉讓共性法律環境風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