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返還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上海律師咨詢網解析:一方出軌, |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析:婚姻期間 |
站在上海律師咨詢網的角度,看婚 | 上海律師咨詢網解讀:老公出軌離 |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界定?上海律 | 同居期間彩禮怎么退?上海離婚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