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離婚時,雙方同意將財產贈與子女,但一方因各種原因拒絕配合或直接向法院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那么,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協議可以隨意撤銷嗎?
案例簡介
2020年9月,黃與徐達成離婚協議。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規定,婚后一套房子歸未成年女兒所有,女兒與黃生活在一起。離婚后,黃和他的女兒實際上住在這所房子里。徐離婚五個月后再婚。由于經濟原因,徐和現任妻子一直在租房。現任妻子已經懷孕好幾個月了。徐突然拒絕配合將房子轉讓給女兒,并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與協議,理由是贈與女兒的財產尚未辦理轉讓手續。
為此,黃走進臨海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作為一名值班律師,聽了黃的陳述后,我仔細分析了這個案子。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與一般贈與合同不同,明顯具有道德屬性。雙方根據離婚原因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處分行為和離婚協議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不得單獨撤銷。現在你的離婚已經成為既定的事實。在未能證明離婚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況下,徐后悔贈與財產的問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般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權威離婚律師說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否可以適用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首先,離婚協議往往涉及一系列身份變更后的財產協議,如子女撫養、財產處分等。,具有很強的個人和道德屬性,不應視為普通贈與,適用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后反悔財產分割,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欺詐、脅迫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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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當雙方在離婚糾紛中就財產所有權發生糾紛時,往往會給孩子禮物,讓雙方接受妥協。離婚不僅是精神上的沉重打擊,也是財產上的沉重打擊。財產有很大的經濟效益。當一些當事人離婚后經濟狀況不佳時,往往難以抵御這種經濟利益的誘惑,于是開始歪心思,試圖通過訴訟取消贈與,達到離婚和占有財產的目的。如果法律允許這種行為,不僅會給孩子和原配偶造成經濟損失,還會給他們帶來新的精神傷害,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上海權威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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