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guī)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shù)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zhàn)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贈與“第三者”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shù)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zhàn)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贈與“第三者”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還有,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于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對于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全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