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女士丈夫去世后,留下兩套房子,一套是產權房,另一套是使用權房。產權房是李女士和丈夫在婚后共同買下的售后公房,產權人是丈夫一人的名字。之后夫妻倆就搬入產權房里,他的戶口也一起遷出。其丈夫是使用權房的承租人。現使用權房出租。公公婆婆還健在,丈夫在去世前留下了遺囑,但沒有進行公證。遺囑中寫明了該產權房留給李女士和孩子。那么,該產權房如何分配?另外,李女士是否將戶口遷進那套公房內就可以變更承租人為李女士?如李女士戶口不遷進公房,也沒有變更承租人,該公房是否會被國家收掉?
上海律師解析本案中,該產權房雖登記在韓女土丈夫的名下,但卻是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為共同生活購置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共有。現李女士丈夫去世,其擁有的一半份額應作為遺產處理,根據其丈夫的遺囑房產可歸韓女土和小孩所有。但如果李女士丈夫的父母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形,則在遺產處理時需對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有房屋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沒有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因此,李女士有權繼續承租,該公房不會因李女士丈夫去世而被收回。
關于產權房如何分配:該產權房登記的雖然是李女士丈夫姓名,但卻是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為共同生活購置的,應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現在李女士丈夫去世,其擁有的一半份額應作為遺產處理。
戶口遷入公房與否對變更承租人無法律意義:承租人是誰要看房屋的承租協議的約定。當初的房屋承租人是其丈夫,其丈夫生前是和李女士、李女士孩于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現其丈夫過世,根據《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佳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建議與公房所有權單位協商變更承租人事宜。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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