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畱某炕與畱某炕在2018年5月結婚,于2019年9月9日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在離婚訴訟的審理過程中,畱某炕自己提供了財產清單,但其中并無其開設的證券賬戶及其中的錢款。而婚姻存續期間,畱某炕就對該部分財產的存在進行了隱瞞,導致畱某炕一直以來都毫不知情,直到2019年9月27日,畱某炕在另案的執行程序中查看畱某炕的財產信息時才發現該筆財產的存在。畱某炕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中隱瞞了該部分財產,導致在離婚時直至今日也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畱某炕的權益。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直至離婚時另一方仍毫不知情。離婚多年后,另一方在另案執行過程中發現了這部分財產,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法院認為,一方實施了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予以少分,應按照三七比例進行分配。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另一方有隱瞞、變賣、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且另一方應當在分割財產時少分。
本案中,畱某炕實施了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法院認為,案涉財產應按照畱某炕得30%,畱某炕得70%的比例進行分配,應屬合理。
法院裁判
虹口北寶興路婚姻家庭律師認為,離婚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畱某炕在與畱某炕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畱某炕在發現其不當行為后,依法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本院認為,在分割該財產時,畱某炕應當予以少分。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按該財產由畱某炕得70%、畱某炕得30%處理。綜上,畱某炕訴請中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規定,且證據充分,本院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畱某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畱某炕人民幣67200元。
二、駁回畱某炕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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