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認為,由于登記在雙方名下或加上配偶的名字,一半的房子應該屬于自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上海離婚律師帶你看案例。
夫妻:房產計算爭奪子女撫養權
喬女士,王先生被介紹認識,結婚并生下了女兒小王。王先生婚前在杭州買了三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把妻子的名字加到了三套房的房子里。
但雙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由于性格脾氣不同,溝通不足,逐漸因家庭事務發生沖突。2020年,喬女士來到法院起訴離婚。
喬女士說,她的丈夫多年來沒有出去工作,一直在啃老生活,家庭的大部分日常開支和開支都是由她支付的。與此同時,她覺得她的丈夫不知道如何與她溝通,也不關心她,并長期互相抱怨。
但在王看來,夫妻生活是這樣的:他一直有穩定的租金收入,但他的妻子經常換工作,兩人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妻子總是提出離婚,收拾東西回家,家庭事務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商。他的女兒一直在照顧、撫養費和家庭費用。
兩人對離婚事件沒有異議,但在財產分割方面,女兒的監護權有自己的想法。
喬女士認為,三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處理一半。按照照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原則,她應該依法給予更多的分數,即她應該得到60%的分數。與此同時,她要求命令女兒由她撫養。
王先生說,買房時,他和妻子不認識。在申請房產證時,由于政策原因,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所以他不得不以雙方的名義登記。因此,他認為房產實際上屬于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他的女兒一直和他住在一起,所以她認為法院判決他的女兒監護權更有利于他的孩子的成長。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著一切都是半分
2020年下半年,案件開庭審理。
西湖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三處財產現已登記為雙方共有,應依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具體分割時,應考慮三處房屋的合同簽訂、購房款支付、稅費支付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對三處房產來源的貢獻,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
一審產分割部分一審判決如下: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王先生可分得約75%。
后來,喬女士拒絕接受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即使一方全額投資買房,婚后加名,婚后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禮物。由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如果雙方同意共同份額的情況下,應該分割一半。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這三處房產在婚后登記為共同所有,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們是共同的,也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給了喬女士一半的房子。一審法院裁定,充分考慮雙方對涉案三處房產的貢獻,考慮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仍屬于合理范疇,二審法院維持。
我國法律規定,在確定子女監護權時,應當尊重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滿8歲,法官決定在一審判決前詢問孩子的意愿。為了不耽誤小王的課業,法官會在晚上見面。
那天晚上,王先生準時把女兒帶到法庭上,法官讓王先生先回避,然后開始詢問。
法官從問小王有沒有吃飯開始,談到了參觀法院大樓的感受,然后談到了小王的興趣愛好。之后,法官把話題介紹給了小王和父母。
法官有多年審理家庭糾紛的工作經驗,了解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后來,他解釋說:有些打擊可能會給孩子帶來一生的陰影,突然告訴她這么重要的事情,她可能不能接受一段時間,所以我們想慢慢地說,以一種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告訴她,讓她明白無論父母是否生活在一起,她總是手中的孩子。
那天,法官先問小王:你父母有些矛盾,想請法院幫他們解決,你覺得他們之間有什么問題?
小王說,媽媽脾氣有點急,爸爸脾氣很好,以前吵架過一段時間,現在她也知道爸爸媽媽想分開。
聽了這話,法官對王說:你的父母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暫時分開生活一段時間。一方主要負責照顧你的學習和生活。他們都非常愛你,想和你一起生活,所以請幫助他們做決定。我想聽聽你的想法;你知道,無論你如何選擇,你的父母永遠是你的父母,永遠是你最愛的人。
小王告訴法官:爸爸會帶我出去玩,報名參加培訓班。爸爸還會問我是否想參加培訓班,我想報告。我媽媽很忙,沒有我父親照顧我,我仍然習慣和我父親在一起。
最后,法官問小王:你還想和父母說話嗎?
小王說:我覺得我媽媽有點不耐煩。我希望我媽媽不要太著急,將來會更快樂。我也希望我父親每天都快樂一點。
法官一邊聽,一邊認真記錄了小王的想法,在詢問結束前說:將來,你應該幫助父母做家務,你也可以做更多的聯系工作,幫助他們互相聯系和溝通。
后來,法官結合詢問,一審判決女兒由王先生撫養,喬女士每月承擔生活費。二審還駁回了喬女士對該判決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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