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這部分財產通常是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的。日后夫妻離婚的話,是不能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的,能夠進行分割的僅僅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關于婚前財產離婚時怎么分的問題,下面上海律師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曾經獲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知道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別是不是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頭在于財產權的獲得的時候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存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時婚前財產怎么分割?
1、有商定從商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劃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一)》第十九條劃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假如沒有證據證實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別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賦予適量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存艱苦”,是指依托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奈維持本地基礎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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