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生存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書面協議制度。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約定財產制的表現,以約定的形式排除法定財產制,表現了當事人的個性化需求。我國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增加了夫妻財產約定的具體規定,民法典繼續完善了這個制度。
婚內財產分割制度是夫妻在婚姻關系生存期間獲得的共同財產分割制度。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基于婚姻關系在財產上建立的是共同共有關系,不是共有關系。根據民法典物權編輯的相關規定,共有人可以要求在共有基礎丟失或重大原因需要分割時分割財產。
單從結果論來看,夫妻共有財產的權利劃分,上述兩個制度的功能似乎沒有太大差異,但從制定兩個制度的出發點、適用狀況、法律效力等方面,這兩個制度有差異和聯系。
一、夫妻財產約定制強調約定,婚內財產分割制強調法定。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和婚內財產分割制度是婚姻法設立的財產制度,是法定共同財產制度的例外規定,其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迎合或解決婚姻中的特殊財產問題,給予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和特定的法律保障。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夫妻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對財產進行的書面協商制度,以意義自治為宗旨,給予雙方更多的自由空間,主要表現為雙方可以在結婚前約定,也可以在結婚前約定的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協商中約定的財產可以是結婚后共同獲得的財產,也可以是結婚前獲得的財產,結婚后約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內財產分割制度不同,婚內財產分割制度重視保護弱勢財產權益,夫妻雙方不需要合意,夫妻雙方在符合法定情況時可以單方面啟動該程序,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有以下情況之一,夫妻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內財產分割制度只能適用于上述兩種情況,必須在法院訴訟中分割,只能分割夫婦共有財產的規定與民法典物權編輯共有財產分割的規定相對應。
二、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的協商行為,產生合同法效力的婚內財產分割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行為,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是婚姻法創立的制度,但最終還是協商行為,符合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的設立、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定,如果沒有適用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的規定,可以根據其性質參考本篇規定。根據夫妻財產約定的婚姻法、合同法的雙重特征,第一,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會產生以下問題。根據合同的相對原則,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遵守約定的財產、債務等約定,這是指內部效力。但是,在對外方面,由于夫婦的共同財產制度和家務代理、表現代理制度的存在,第三者在不知道夫婦財產約定的情況下與夫婦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夫婦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問題發生,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第1060條的規定,夫婦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夫婦一方有效,但夫婦一方與相對方另有約定夫妻之間可以對一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的對象。
第1065條第3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生存期間獲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負債,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用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的內部協議,具有不公開、不登記、不公開的特點,法律上重視保護善意第三者的權益,有義務向第三者通知協議內容,對通知行為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與物權變動的聯系。正因為夫妻財產約定協定是合同行為,所以不必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協定內容與房地產物權有關,夫妻雙方在簽訂協定后,必須盡快辦理房地產變更名稱手續,才能在物權法上公布公信的法律效力。第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變更。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輯第543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更改合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協定不能變更,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夫妻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夫妻財產約定協定,出現多個內容抵抗的夫妻財產約定協定,以最后一個為基準。
婚內財產分割制度是夫妻一方在法定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通過司法手段采取的強制性、保護性措施,人民法院發行法律文件,即產生物權變更的效力,是否變更物權登記民法典物權編輯第229條規定,由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失,法律文件和征收決定等有效時有效。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后,夫妻可以通過協商約定財產的歸屬嗎?根據法院裁決的既定能力,裁決文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結果,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必須執行。也就是說,女性有什么樣的財產,男性有什么樣的財產,結果夫妻倆的婚姻關系沒有被解除,婚內財產的分割與離婚財產的分割不同,在婚姻關系這個大框架內,夫妻倆在法院裁決分割財產后的共同生活中的各種因素發生了變化,夫妻倆想重新約定法院分割的財產內容,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則
三、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和婚內財產分割制度離婚時面臨的情況不同。
在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協商離婚財產的分割,因此不管是根據夫妻財產約定協商還是法院婚內財產分割法律文件制定離婚協議書,還是改變上述內容制定離婚協議書,都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義自治。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一方要求離婚分割財產的情況下,法院在婚姻關系持續存在期間分割財產的情況下,根據一件事無視的原則,必須執行以前生效裁決決決定的財產分割方案的情況下,如果以前簽署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一方對協議內容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必須審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內容,看協議是否無效、可撤銷等情況,當然不適用協議裁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目前婚姻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注冊離婚或向人民法院協商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雙方協商離婚未成立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應根據情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夫妻財產協定中涉及到以登記或協定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訴訟離婚時法院不認定有效,必須分割夫妻財產。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 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和婚內財產分割制度是婚姻關系生存期間分配夫妻財產的制度,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財產分割,而是重視夫妻間內部約定的性質,體現合同法的特性,婚內財產分割是嚴格意義上的物權分割行為。因此,我們處理婚前財產約定協定、夫妻財產。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婚姻期間一方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婚姻期間一方 |
上海離婚律師權威指南:離婚時婚 | 【上海離婚律師】笑談離婚財產分 |
上海離婚律師權威解讀:夫妻共同 | 【上海離婚律師】笑談婚沒離,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