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職場孕婦來說,壓力就更大了,不僅要堅持上班,還面臨被辭退風險。有單位給你放產假,但有單位給你放“長假”。今天案例中的這位孕婦劉某就碰到了這種難事,一起來看看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7日,劉某到某公交公司任職乘務員,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3月30日,公交公司發現劉某懷孕后對其作出停班處理(劉某已生育兩個子女)。2018年4月20日,公交公司向劉某發出通知,要求其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準生證及相關醫學證明,否則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5月8日,劉某無法提供,被解除勞動合同。其提起訴訟,要求公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
公交公司辯稱,雙方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劉某生育三孩,明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相關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某違反計生政策理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但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公交公司以劉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故一審法院判令公交公司向劉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提出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公司一次性支付26000元給劉某。
法官說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即使劉某與公交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計劃生育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也是無效的。其實,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屬于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承擔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
相關問題咨詢解答:
問: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能否享受獎勵假和陪產假?
答:《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因此違反計劃生育的不能享受獎勵假和陪產假。
問: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受產假?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了產假天數,但并未將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排除在外。給予產假本身就是基于女職工生育后的實際需要,因此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也是可以享受產假的,這也是為了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問: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受產假工資?
答: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的工資其實是生育津貼。根據現行社會保險部門規定,只有符合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才能享受生育險的報銷及津貼待遇。如果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與遵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享受的產假待遇相同,客觀上助長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也不符合公平合理性的法律原則。因此,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不享受產假工資。
來源: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