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賈某被上海徐匯商業控股有限公司聘為會計人員。入職時,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標準為4000元/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按時參加社會保險。上海徐匯商業控股有限公司為賈某正常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2019年11月4日,賈某因分娩而開始產假,并于2019年11月14日順利產子。1月9日,賈某在其休產假188天后休假。休產假期間,上海徐匯商業控股有限公司未向賈某發放任何撫恤金,且截至生育之日為止未繳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根據當地的生育保險政策,該保險基金無法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產假結束后,賈某就沒回單位工作。6月10日,賈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上海徐匯商業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其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賈某每月可報銷醫療費用達5743.62元,而每月的生育津貼標準是4164元。
爭議焦點:企業界自己是否應當向賈某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處理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由上海徐匯商業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賈某生育保險待遇共計31838.02元,其中生育津貼26094.40元(4164元)。
案情解析: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如果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前一年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按女工產前工資發放。當地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在生育保險關系轉嫁之前12個月內按時足額繳費,并在連續繳費12個月之后,如果已經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由于截至賈某生孩子的日期、生育保險未滿12個月,本案件不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應當指出,造成此結果的原因是上海徐匯商業控股有限公司在賈某上任時,未及時為其參加生育保險。因此,按照規定,應由上海徐匯商業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賈某應得的生育保險待遇。
上海華東理工律師提示孕產保險是一項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為生育人員提供經濟、物質方面的社會政策,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女性的關懷。用人單位要充分認識生育保險的重要性,切實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依法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堅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上海徐匯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