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企業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以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的情況以及解除勞動服務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部門單位時間不得使用要求提高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一、在什么情況下工人不必支付服務期罰款
具體實際情況分析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企業單位的規章管理制度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人身危險性,致使勞動者違背其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管理法規進行規定勞動者之間可以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服務期限協議,勞動者仍需支付違約金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罰款:
(一)勞動者造成嚴重違反用人部門單位的規章管理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企業單位發展造成影響重大環境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要求拒不改正的;
(四)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用人單位的危險,違背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愿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服務期與勞動服務合同管理期限不一致時如何進行處理
雇傭合同期限由雇傭合同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享有和履行各自勞動權利和義務的期間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內容之一。在此期間,雇主和工人的權利和義務通常是明確和具體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而服務工作期限主要是通過勞動者應當為用人企業單位發展提供信息服務的期限,其重點是保證我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提供技術服務需達到一個約定年限,保證社會用人單位能收回其對勞動者的投資,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保障義務,一般是按照學生雙方進行勞動保險合同的約定來確定的。且服務期的期限利益是屬于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不能實現任意解除、終止服務期的。
當服務期短于或等于企業勞動合同期限時,服務期被勞動保險合同管理期限所吸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關于中國勞動合同和服務期的雙方之間權利保障義務教育同時可以歸于消滅。但當服務工作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時,勞動合同所確定的雙方沒有權利保護義務相關關系發展就會通過提前終止,這種學習情況就涉及信息服務期限結構是否我們需要學生繼續履行的問題。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內容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勞動合同期限相應順延至服務期滿。
四、員工違反服務期協議如何處理?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所以培訓費的多少直接決定了違約金的多少,用人單位必須保留支付培訓費的相關票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如果不能證明所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的金額,可能會造成人和錢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企業單位為勞動者工作提供發展專項教育培訓管理費用,對其進行學習專業信息技術人員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社會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通過提供的培訓成本費用。用人單位質量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活動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自己正常的工資結構調整市場機制不斷提高我國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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