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法律規范對勞動關系調整的結果,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是解決勞動糾紛的前提,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如何提取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勞動和社會生活保障廳(局):
近期有地方報道,部分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難以確定,從而難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給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的就業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無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時具有下列條件的,應當建立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企業單位進行依法制定的各項工作勞動規章制度可以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管理,從事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可以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進行業務的組成一個部分。
二、用人企業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一些勞動社會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者工資單、各種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登記表》、《申請表》等招聘、招聘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企業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發包人對相關文件(一)(三)(四)承擔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四、建筑設計施工、礦山生產企業等用人部門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管理主體進行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市場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社會用工關系主體經濟責任。
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向主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以上就是相關法律法規對如何提取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進行的規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前來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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