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終止雇傭也是勞動領域常見的一個現象,那么什么是「非自愿終止雇用」 ?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詳細解答相關問題, 非自愿終止雇傭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因勞動服務合同期滿或用人企業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制度或者社會用人部門單位可以決定我們提前解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被終止。
二、用人企業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就業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私自詐騙,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拒絕用人單位要求糾正,或者以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用人單位違背其真實意愿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負有刑事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中國企業可以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學生進行重整的;生產發展經營風險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信息技術革新或者公司經營活動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世界經濟社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勞動者因工以外的原因生病或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于訂立勞動合同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
(四)如果雇主建議終止與工人的雇傭合同并以協商一致方式解除雇傭合同,或者如果雇主建議終止雇傭合同或者解雇雇員、撤銷雇員的名字或者解雇雇員。
三、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企業單位未按照自己勞動服務合同進行約定提供一個勞動環境保護問題或者通過勞動教育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發展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一定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管理制度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設計變更勞動合同,致使中國勞動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政策法規明確規定勞動者之間可以有效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一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財產安全,勞動者不僅可以選擇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單位。
因此,并非所有提出解除雇傭合約的人都不能申領失業救濟金,但根據這項規定被解除雇傭合約的人必須提供申領失業救濟金的理由。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可以通過相關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主義集中學生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個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中國社會發展保障管理體系的重要因素組成部分,是社會責任保險的主要研究項目之一。那什么情況下我們才能領取失業保險呢?小編為你整理了以下資料,與你分享。
領取社會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進行如下:
1. 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一年內繳納費用的義務;
2.非因本人自己意愿進行中斷就業的;
3.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教師職業教育培訓、職業技術介紹的。
備注: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以下情形:
1.解雇合約;
2.被用人企業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企業單位不按規定可以提供一個勞動教育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企業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網絡支付可以延長工作學習時間以及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企業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管理標準問題或者通過集體經濟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資格等文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因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制度另有相關規定的。
以上就是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的非自愿終止雇傭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存在疑惑,歡迎前來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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